没证据证明辞退或自离?法院:视为协商解除,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唐某于2023年4月21日进入江苏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自2023年4月21日至2024年5月2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唐某继续在公司工作,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唐某提供的2025年3月24日与营销总监徐某的录音显示,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进行沟通。徐某称:“公司呢现在效益不好,然后呢,这个情况,你们情况心里面有的时候比我更清楚,但是实质上的确是因为一些经营不经营的问题导致的这个这个东西,然后没有办法,如果说你们要能够这个公司什么调岗啊这些东西,你们能够能够听从公司的安排。那么接下来另外就是另外这就是另话啊。““我都不想。......嗯,对的,我这东西我就说的,你们居然都要走了,然后或者说就不想再在公司里干了。”
唐某称其最后工作至2025年3月25日。2025年3月26日,人事经理张某通过微信向唐某发送“唐某,今天怎么没来上班?也没通知请假调休等,什么原因?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你续签劳动合同,现再次通知你,上班后请尽快来签订劳动合同!”
唐某于2025年3月27日回复“你们上周六及周一已经找我们面谈过了,口头说要开除我们了!我们有录音证据!”唐某未返岗工作。
后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对于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唐某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因为公司告知没有其岗位了,要其自主提出离职。公司称,其已于2025年3月26日通知唐某到岗工作,唐某未到岗,是唐某主动离职的。
【争议焦点】
员工主张被口头辞退,公司主张员工自动离职,双方均无直接证据证明对方主张,劳动关系解除性质应如何认定?
一审判决: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主张唐某主动离职。唐某提供的与徐某的录音中反映公司因经营困难,欲与唐某解除劳动关系,徐某与唐某协商解除和补偿或赔偿事宜。
在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徐某并未代表公司明确作出与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唐某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公司作出解除决定,结合张某在2025年3月26日向唐某发送返岗通知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虽然唐某未返岗工作,但是从唐某发送给张某的回复中可以看出,其未返岗系认为公司先行解除劳动关系,不足以认定唐某主动离职。在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各自主张的离职原因时,视为双方当事人于2025年3月26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向唐某支付经济补偿。
为减少诉累,该院变更唐某主张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唐某月平均工资7000元,唐某工作年限2年,确定经济补偿14000元。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4000元。
提起上诉:唐某系无故自动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认为,唐某无故不来上班时,公司人事经理还发短信通知要求其来上班,但唐某拒绝上班,并立即去申请仲裁,客观上借合同到期拒绝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表象,明显存在法律碰瓷的嫌疑。
唐某则认为,公司称因经营困难,已停缴了唐某的社保,且未及时足额支付唐某的劳动报酬,后又提出与唐某解除劳动关系,并非唐某拒绝前往公司上班。
二审判决:认定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更具可能性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唐某为证明系由公司一方提出解除的意思表示,提供了与公司工作人员徐某的录音等证据材料,可以初步证明公司曾与唐某就离职补偿一事进行了协商,而唐某对劳动合同解除予以接受,但对补偿金额存在异议。
一审结合案情认定系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更具可能性,公司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支付义务。
张某微信通知唐某上班的事实发生于2025年3月26日,已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效力产生之后,在唐某不予接受的情况下,无法改变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的事实。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10月22日
案号:(2026)苏04民终4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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