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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一条无主狗,撞出两个工伤?公司:狗不是驾驶员,不是交通事故!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黄先生与妻子黄太太同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工作。

  2024年5月28日,两人为正常工作日,从17时45分加班至21时下班。

  当晚21时左右,两人在公司打卡下班后, 黄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妻子返回家中。

  21时10分左右行至沙头街莲花大道丁根村路段时,突然有一条无主人狗窜出来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导致电动自行车倾倒,黄先生与妻子摔倒在地受伤,两人均被诊断为右侧锁骨骨折。

  广州市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出具《事故情况证明》载明:

  到丁根村路段被无主人狗只碰撞导致驾驶电动自行车跌倒,当事人无责任。

  公司了解情况后,主动向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番禺区 人社局向交警大队发函询问:

  1.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事发路段时有无明显驾驶不规范的行为;

  2.无主人的狗是否突然主动向电动自行车冲撞;

  3.该宗行驶中的电动自行车与无主人的狗发生碰撞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交警大队回函称:

  1.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没有不规范的行为;

  2.无主人的狗当时是突然转出来发生碰撞的;

  3.属于交通事故。

  随后,番禺区 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两人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下班途中骑电动车与无主狗相撞,是否属于工伤?

  公司诉称:狗 不是 驾驶员、行人、乘车人 ,与狗碰撞不是交通事故

  公司认为, 狗并非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即使骑行与狗碰撞,也并非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一定要有两方及以上当事人。

  而 狗既非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也非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故 不能将狗认定为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

  即使碰撞事件属实,该起事件也应认定为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而非工伤事件。

  法院判决:骑电动车与狗相撞属于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应予采信,属于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点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本案中,番禺区人社局在调查工伤认定案件中所收集的证据能够证实, 员工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应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广州市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 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其出具的事故情况证明所载明内容及责任认定可予以采信。

  公司在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且在工伤调查阶段同意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又通过诉讼主张不属于工伤,违反诚信原则 ,且其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25年4月25日

  案号:(2025)粤7101行初687号、(2025)粤7101行初688号

  【实务要点】

  1. 撞狗到底算不算交通事故?

  本案中,公司主张“狗不是人,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所以不是交通事故”,但从法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定义来看,“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要件是“车辆”、“道路”和“意外/过错”,法律并未限定碰撞对象必须是人或车。因此,骑车撞上突然窜出的无主狗,同样符合“意外造成的交通事故”的特征。

  2. 交警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能否认定工伤?

  实务中,因撞击无主狗、单方摔倒等原因,交警往往无法找到相对方,只能出具《事故情况证明》而非标准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常导致工伤认定陷入“无法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死胡同。本案中,人社局的做法值得点赞,主动向交警部门发函,询问“有无违规驾驶”、“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交警的回函实质上补齐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明链条。这种跨部门的调查,有效避免了程序空转,值得各地工伤认定部门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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