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下班途中摔倒身亡,人社局:路况良好,不是工伤!一审:赞同!二审:反对!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石某系江苏某公司的员工。2024年6月24日20时3分许,石某驾驶电动车从公司下班回家。
20时22分左右,石某由西向东行驶至市腾飞路南侧非机动车道015号灯杆处,摔倒发生单方面事故。
石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4年6月28日死亡。
2024年7月10日,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为,石某驾车摔倒的原因无法查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判断,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石某发生事故地点路况良好,系石某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因此石某应当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以上责任,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石某丈夫方某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争议焦点】
在交警部门未作责任认定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工伤?
一审判决:事故的原因无法判定,交警部门未作责任认定 , 人社局有权认定职工承担主要以上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石某系公司职工,其在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伤害,因其发生事故的原因无法判定,交警部门未作责任认定。
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权对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本人主要责任”进行认定。
人社局综合考量,认为事故发生地点路况良好、不存在安全隐患,石某在夜间骑行未能尽到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
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的,可以判定石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以上责任。
石某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方某明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人社局由路况良好反推未尽谨慎义务是揣测性论断,违反公平原则
方某明上诉称,人社局认定石某未尽谨慎驾驶义务,是由路况良好反推而来的揣测性论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认定事故责任都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人社局认为石某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就必须拿出充分证据来证明石某的过错。
路况良好是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但这与谨慎义务并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因果关系。
从视频来看,石某在事故前一分钟内一直正常行驶,不存在向他处张望、超速、闯红灯等违章行为,无法看出其未尽谨慎驾驶义务。
二审判决:人社局认定职工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缺乏证据支撑,忽略了交通意外事故的可能
二审法院认为,在有权主体未作出责任认定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单方事故的调查核实,不宜简单作出非此即彼的责任认定。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在认定是否存在“本人主要责任”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主体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存在特殊情形的证明责任,应当由主张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一方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具有两种情形,即存在当事人过错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不存在当事人过错的交通意外事故。
即使是单方事故,该当事人既有存在过错的可能,亦有无过错的可能,亦即该当事人既有承担事故责任的可能,也有不承担事故责任的可能。
人社局确认事故发生时路况、天气、照明条件均良好并无不当,但以此为由直接作出石某存在过错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撑。
该认定的实质即为,在没有任何他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单方事故当事人就必然存在过错。
此认定逻辑忽略了交通意外事故这一法定情形,亦有悖常情常理。
人社局认定石某承担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缺乏基础证据证明石某未尽谨慎驾驶义务,其作出的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案涉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判决日期:2025年10月10日
案号:(2025)苏04行终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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