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8天激化矛盾“博炒”要赔偿金?法院:有违诚实信用,不予支持!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林某于2025年3月1日入职福建某公司,从事茶叶包装工作。2025年3月8日,公司 人事主管向林某发送《劳动合同》电子文档。
林某回复称: “这份劳动合同存在违法,需公司整改 ,或者送劳动局或者工会审批,符合法律规定方可签订。”
公司人事主管回复:“现在你不愿意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们也尊重你的选择, 你有选择在哪家公司上班的权利,祝你前程似锦”。
同日,公司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林某在公司履职时间为8天。
随后,林某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 公司 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8,000 元等。
仲裁委未支持赔偿金请求,林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另查明, 自 2019 年 2 月 18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止,林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案件计 17 件。
其中,自2024年3月22日至2025年3月31日止有9件;17件案件中有 10 件案件履职期限不足 1 个月,最短的履职期限仅为 1 天。
17件案件中有9件案件的用人单位称林某不服从公司管理或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林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
法院 判决:林某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其请求的违法解除赔偿金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者的履职行为,不仅受法律法规、单位合法合理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约束,亦负有作为善良员工基于职业道德衍生的义务。
敬业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之一 ,要求劳动者在履职中应 诚信尽责符合社会道德认知。
本院 向劳动仲裁委调取的 17 件劳动争议案件信息,可认定林某在一定期限内频繁在多家用人单位就职、履职期限均较短(部分不足 10 天,最短为 1 天)。
入职后以不服从工作时间安排、不按规定出车等行为, 激化与用人单位的矛盾 ,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本案中,林某入职8天,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此激化纠纷,致使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有悖于爱岗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更偏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
故对其请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林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26年4月24日
案号:(2025)闽0524民初4676号
【实务要点】
1. 识别与防范“职业碰瓷”
面对入职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劳动合同、故意不服从管理、试图激化矛盾以求被辞退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提高警惕,注意收集和固定双方的沟通记录、工作安排记录等关键证据。
2. 规范 入职环节 管理
用人单位在招聘和试用期管理中,应严格规范入职流程,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明确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应及时依法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避免陷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或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3. 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
诚实信用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劳动者滥用诉权、恶意缔约以谋取经济赔偿的行为,法院可通过审查其历史仲裁诉讼记录,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予以规制,坚决对职场“碰瓷”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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