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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协议约定补偿员工2万8,公司一顿操作,法院判赔6万6!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2018年7月2日,庄某入职福建某公司工作。

  2024年2月,公司与庄某 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其中约定:双方于2024年2月29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自2024年2月29日起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公司 向庄某支付离职补偿合计 28200 元。

  协议约定,庄某按照公司规定时间及内容完成工作交接后,公司将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将上述离职补偿支付至庄某工资卡中。 还约定庄某承诺在收到公司支付的离职补偿后,不再向公司提出任何主张。

  庄某在规定时间内已办理工作交接。但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庄某支付离职补偿28200元。

  庄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1213.03元。

  庄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 公司 应向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66043.26 元。 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公司未按《离职协议》约定支付打折后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能否不受协议金额限制,重新主张全额法定经济补偿金?

  一审判决:公司仅需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8200 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中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向庄某支付离职补偿金28200元。

  该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诚信履约,故予以支持。

  关于庄某辩称,其在签订该协议时是在不平等不公平的情况下签订,但是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上述辩解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 公司 应向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28200 元。

  提起上诉: 我放弃了很多换来 28200 经济补偿 , 公司不守约,应 支付全额经济补偿金 66046.26 元

  庄某上诉理由: 我在放弃了两年年终奖及十三薪的基础上,又以基础工资按n/2计算补偿金28200元为代价签订协议,目的就是希望公司可以按约定发放补偿金。但公司拖了一年时间,至今以公司没钱为由拖着不给。

  公司 答辩理由: 双方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真实存在的,不存在威逼利诱的情况,补偿金额应为28200元。

  二审判决:公司根本违约在先,应按法定标准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66043.26 元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

  公司与庄某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庄某承诺在收到公司支付的离职补偿后,不再向公司提出任何主张。

  上述协议签订后,庄某在规定时间内已办理工作交接,但公司至今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定。

  公司违约在先, 庄某可以请求 公司 履行协议约定,亦可以请求 公司 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约定庄某收到补偿金后不再主张权利,即庄某不再主张相关权利是以 公司 按约定期限支付补偿金 28200 元为前提。

  公司至今 未按约支付补偿金已经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其以己方根本违约在先的协议限制守约方庄某的合法权益,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增加守约方的成本,亦会造成公司因违约而获利的不公平。

  一审法院未审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未能履行的过错责任,限制作为守约方的庄某只能按照协议约定主张权利,有悖民事法律关系诚信、公平的基本原则,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向庄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67278.18元(11213.03元/月×6个月)。

  因庄某对仲裁裁决的66043.26元未提起诉讼,视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 撤销一审判决; 公司 向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66043.26 元。

  判决日期:2025年11月21日

  案号:(2025)闽03民终3084号

  【实务要点】

  1. 一审法院适用“契约自由” 判决是否合适?

  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逻辑在基层司法实践中极为常见,即机械的认为“只要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就必须按协议履行”,忽略了劳动争议中和解协议的特殊性。如果按一审逻辑,公司不仅违约零成本,反而通过违约锁定了“打折”后的低额赔偿,也纵容了不诚信的行为。二审法院纠正这种机械裁判,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维护了实质公平。

  2. 企业合规警示

  很多HR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员工在《离职协议》上签了字,公司的赔偿上限就被“焊死”了。本案敲响了警钟:打折赔偿的前提是按时履约。如果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后拒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劳动者完全可推翻协议中的“打折”金额,要求恢复按法定标准(N或2N)全额赔偿。

  3. 劳动者指引

  “权利放弃条款”必须附条件。本案协议中有一句“在收到离职补偿后,不再提出任何主张”。这构成了附生效条件的权利放弃。建议劳动者在签署金额打折的离职协议时,务必加上类似条款:“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全额支付完毕前,乙方(员工)保留主张法定经济补偿/赔偿金及其他权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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