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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假病历泡9个月病假,高院判员工返还工资社保公积金17万!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2012年7月1日,宁某与海南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

  2023年11月22日至2024年8月,宁某以右肾多发结石为由持续休假。

  其多次向公司提供晋中市某医院的病历材料。

  其中,2023年12月5日及2024年1月5日某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均诊断宁某右肾多发结石,建议休息。

  另外,宁某还向公司提供了三份某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

  后公司向某医院发函了解情况。

  该医院回复公司:诊断证明书系我院开具, 但三次超声检查报告单非我院出具。

  此后,公司与宁某进行谈话, 宁某承认提供了虚假的超声检查报告。

  《公司考勤及请销假管理规定》规定:员工请休各类假种,须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供虚假证明对公司存在欺诈隐瞒行为的,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公司就宁某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工会同意,于同年8月27日作出《关于解除宁某劳动合同的通知》。

  宁某于8月30日签收了该通知。

  自2023年11月21日起,宁某向公司提供虚假检查报告持续休假,至2024年8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止,期间,公司为宁某支付工资、公积金、社保、福利等共176217.99元。

  其中工资类67586.60元、社保公积金类105951.39元、福利2680元(优惠机票2480元、端午节日礼包200元)。

  公司遂提起诉讼, 要求宁某返还上述全部款项。

  【争议焦点】

  宁某提供虚假病假条休假期间,公司已发放的工资、缴纳的社保及公积金是否应当返还?

  一审判决:宁某未提供劳动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工资及社保公积金,但节日福利无需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为宁某提供了工作岗位,发放工资及福利。

  但宁某 虚构病历资料长时间请假离岗,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构成合同违约。

  因宁某自2023年11月21日起向公司提供虚假病情资料持续休假至2024年8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止。

  宁某 未为 公司 工作,不应获得 公司 已支付或缴纳的相应工资、公积金及社保金共计 173537.99 元。

  故其 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给 公司 。

  但宁某在未解除劳动合同前仍系公司的员工,享受机票优惠及端午节日礼包在情理之中。

  不宜计入返还公司款项金额。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宁某 向 公司 返还已支付的工资、公积金、社保金等 173537.99 元; 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宁某行为有悖诚信原则,一审判决返还工资社保及保留福利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据此,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秉承职业操守,自觉维护单位利益和自身职业形象。

  本案中,宁某以 虚假病历 自2023年11月21日起持续休假至2024年8月30日。

  期间未向公司提供劳动, 其行为有违职业道德,有悖诚信原则。

  宁某长期离岗,期间 公司 持续为其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公积金,一审判决返还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关于优惠机票及端午节日礼包应否返还问题。

  本案中,公司主张劳动关系持续至解除通知送达之日。

  在此之前,双方仍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一审判决上述费用不予返还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年11月26日

  案号:(2025)琼民终335号

  【实务要点】

  1. 员工虚假泡病假,公司要求返还工资 有 法理基础

  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劳动与报酬的对价交换。本案中,员工通过伪造B超报告单骗取长达9个月的病假。在此期间,并未向公司提供任何劳动,其获取工资的基础已丧失。法院将其定性为“不当得利”并判令返还,符合按劳分配原则与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2. 法院判令员工直接向公司返还“社保费”是否合适?

  我们都知道公司缴纳的社保费,尤其是统筹账户部分(养老统筹、失业、工伤、生育以及医保统筹部分), 是直接进入社会统筹基金池的,并不进入劳动者个人可支配的账户。 在民事判决中要求员工把“公司缴纳的社保”折算成现金返还给公司,严格来说这种处理方式法理上存在问题。社保部分 与其定性为不当得利返还,不如定性为因劳动者欺诈行为导致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赔偿 ,援引《劳动合同法》第3条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更直接论证欺诈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员工赔偿损失,说理上更通顺。

  3. 企业应对“虚假病假”的操作指引

  本案虽然公司胜诉拿回了钱,但长达9个月的“带薪假”暴露出公司在病假管理上的严重滞后。对于长期病假、频繁病假,不能仅凭一张假条就放行。应要求提供挂号单、缴费凭证、病历本、检查报告等完整就医材料。如遇可疑病假,HR应积极行使管理权,前往就诊医院进行背景调查(本案公司正是通过发函医院查出了B超单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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