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卖家“刷单”五百单被开除,员工:认定我无犯罪事实,赔2N!法院怎么判?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程某是江苏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1928.75元。
2022年6月27日,公司以程某在职期间存在 工作不负责任、擅自变更工作流程、未履行岗位职责、弄虚作假等行为,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该解除行为经过了工会通知程序。
程某于2018年4月4日签字确认领取了《京东集团员工手册》。当时适用的员工手册版本相关条款载明:“未能尽到应有的职责,或在执行职责时存在严重过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存在弄虚作假、虚报费用等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5在订单商品未送达顾客即进行妥投操作、虚假退货、信用卡套现、人为调节库存、虚开发票、虚假的促消费及返利款行为”;“其他任何与前述违纪行为严重性相当的行为或给公司造成损失、伤害、恶劣影响、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弄虚作假等符合/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在京东卖家梅某涉嫌诈骗的调查卷宗中, 程某先后四次供述其向梅某等人提供虚假地址,为梅某等人在京东商城上刷单的行为提供了帮助 。该部分供述内容与程某和梅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图片能够互相印证。 程某承认的为梅某刷单的数量为五、六百单。
2023年7月10日, 机关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认定程某没有犯罪事实 ,终止对程某的侦查。
程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6290元。
【争议焦点】
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一审判决:驳回程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的案涉版本员工手册虽然经民主程序制定通过的证据不完整,但与本案所涉违纪行为有关的条款内容并不存在违法或明显不合理情形,可以认定其合法性。程某签收了员工手册,应认定其知晓或至少应当知晓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 故员工手册可以作为处理员工违纪行为的依据。
机关卷宗资料中的讯问笔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图片互相印证,充分证明了程某明知梅某等人为规避其用人单位的风控措施,以虚假的身份骗取新人优惠或补贴从而进行低价购物, 还为对方提供虚假送货地址以促成梅某等人的不诚信牟利行为最终得以完成。 公司据此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符合员工手册的规定。故程某关于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至于机关最终认定程某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结论,并不是指程某不存在其所供述的相关行为,而仅是指程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尚未严重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刑事讯问笔录不能作为违纪证据且公司未查明具体损失金额
程某上诉主张:一、机关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认定我无犯罪事实,刑事讯问笔录系传来证据,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认定违纪的证据;二、员工手册民主程序证据不完整,且 制度未明确规定快递员处理此类订单的操作流程 ,不应以兜底条款随意解释解除;三、公司未查明造成损害的具体金额,未证明达到足以开除的程度。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关于2018版员工手册制定的民主程序,公司已经提交职工代表投票表决员工手册证明其民主程序,程某否认应提供证据证明,且公司二审提交的公证材料进一步补强了其民主程序,程某已经签收该员工手册,应视为其知悉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故一审法院按照员工手册评判程某的行为,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讯问笔录,有程某书写“我已看过无误”“看过无误”内容,且每页有程某签字,程某现否认讯问笔录内容的真实性,无依据,不予支持;另外, 虽然机关以程某没有犯罪事实终止对程某的侦查,不能得出程某的行为符合劳动者的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亦不能得出程某的行为符合 公司 的规章制度。 程某主张其在机关所作笔录不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作为劳动者,程某在职期间, 应从公司的利益出发,尽职履责;其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是双方劳动关系的应有之义。程某对他人刷单刷货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亦违反了 公司 的员工手册,故 公司 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年04月24日
案号:(2025)苏02民终1091号
【实务要点】
1. 机关认定无犯罪事实 ,就能说明公司解雇违法吗?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常以“机关终止侦查/不予立案/不构成犯罪”等理由主张公司违法解雇。实际上,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劳动争议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即使劳动者的行为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如果其行为违反了基本的劳动忠实义务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也能解除劳动合同。
2. 规章制度未穷尽具体违纪手段时,“忠实义务”与“基本劳动纪律”可作为兜底裁判依据
本案中,员工抗辩称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配送员处理此类“刷单订单”的操作流程。法院指出,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是双方劳动关系的应有之义。协助他人提供虚假地址刷单本质上属于弄虚作假和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即便规章制度未列明具体的“刷单”字样,法院亦可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基本劳动纪律”对违纪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这对于用人单位防范新型违纪行为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
3. 严重违纪解除是否必须以“产生具体经济损失金额”为前提?
在诉讼中,程某主张公司未查明其行为造成的具体损失金额。从法理上看,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失职解雇(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属于不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对于弄虚作假等欺诈性违纪行为,行为本身的不诚信性质已足以破坏劳动关系的信任基础,无须再以具体损失为解雇要件。
[返回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