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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怎么办?

来源:劳动法库

  文︱李迎春,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随着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制度实施,除了什么时候退休之外,还有一个越来越值得企业和劳动者关注的问题: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却没有缴够更低缴费年限,怎么办?

  尤其是《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从2030年1月1日起,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更低缴费年限将由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每年提高6个月。同时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更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达到更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看到“一次性缴费”几个字,不少人的第一反应是:以后到了退休年龄,养老保险差几年,是不是可以直接把差的几年一次完,然后马上办理退休?

  答案并没有这么简单。

  这里最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缴费前面的四个字——“按照规定”。新制度并没有赋予所有缴费年限不足人员自由选择一次性补齐的权利。从目前养老保险制度来看,到龄后延长缴费仍然是基本原则,一次性缴费只是符合特定条件人员的例外处理方式。

  一、 2030 年以后, 15 年将不再是统一的养老金领取门槛

  现行《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确立的基本规则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按照规定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但渐进式延迟退休改革同时调整了这一更低缴费门槛。从2030年开始,更低缴费年限不再固定为15年,而是每年增加6个月:2030年为15年6个月,2031年为16年,2032年为16年6个月,以此类推,直至2039年达到20年。

  因此,今后判断某个人是否具备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不能再简单地问有没有缴满15年,而应当首先确定其对应的更低缴费年限。

  例如,一名职工203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那么届时对应的更低缴费年限已经是18年。如果其养老保险只有15年,即使按照过去的规则看已经“缴满15年”,仍然不能直接领取基本养老金。

  这也是理解延长缴费和一次性缴费的前提。

  二、缴费年限不足,原则上首先是继续缴,而不是一次性补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只有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才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该规则目前仍是判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能否一次性缴费的重要层面依据。

  因此,所谓一次性缴费,并不是简单地理解为差多少年就一次多少年。

  尤其需要区分2011年7月1日前后参保的人员。

  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后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按照现行一般规则,原则上应当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更低缴费年限,而不能仅仅因为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就把剩余几年养老保险费一次清。

  例如,某职工2015年参加职工养老保险,2031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假设届时累计缴费只有14年,而2031年更低缴费年限为16年,那么按照现行制度逻辑,其原则上需要继续延长缴费至达到16年,而不能要求社保部门允许其一次性缴纳剩余两年的养老保险费。

  这里的延长缴费,本质上是向未来继续缴纳,而不是把未来两三年的社会保险费提前一次完。

  因此,网上经常出现的养老保险到了退休年龄可以一次性补缴的说法,如果不附加任何条件,是不准确的。

  三、真正可以适用一次性缴费的,主要是 2011 年 7 月前已经参保的老参保人员

  现行层面的特殊规则,主要照顾的是《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已经参保的人员。

  对于这部分人员,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仍然不足,原则上也是先延长缴费;延长缴费5年以后仍然达不到规定更低缴费年限的,才进入一次性缴费的制度通道。

  换句话说,即使属于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参保的人员,通常也不是一到退休年龄马上一次性补齐,而是要经过“到龄—延缴—延缴满5年—仍然不足—一次性缴费”这样一个过程。

  例如,某职工2010年已经实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31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只有10年。按照2031年的标准,其更低缴费年限为16年。按照目前制度的基本逻辑,其首先应当延长缴费,而不是直接一次性补6年。延长缴费5年以后,如果仍然不足届时依法应当达到的更低缴费年限,再根据届时有效的具体政策办理一次性缴费。

  这里还存在一个需要未来进一步衔接的问题。现行人社部13号令的文字仍然使用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的表述,但从2030年开始,全国更低缴费年限已经逐步超过15年。因此,未来的一次性缴费当然不可能仍然机械地只缴到15年,否则缴完之后仍然不具备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事实上,深圳目前的经办规则已经明确,延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更低缴费年限后,再办理停保和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

  可以预见,随着2030年临近,层面还需要对原有“15年”的相关配套规定进一步进行制度衔接。因此,对于2030年以后发生的一次性缴费问题,最终仍应以届时及待遇领取地最新规定为准。

  四、达到退休年龄以后继续缴费,并不意味着原单位必须继续用工

  这又是企业实务中非常容易产生误解的问题。

  过去经常有人认为,员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还没有缴够15年,因此企业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继续给员工缴社会保险,一直缴到其能够办理退休为止。

  这种理解把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和养老保险是否继续缴费混为了一谈。

  从养老保险制度本身来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更低缴费年限不足的人员,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并不当然要求必须继续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

  2026年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进一步解决了这一实际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官方解读中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更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满更低缴费年限;需要延长缴费的超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这一规定非常重要。

  也就是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养老保险还没有缴够,并不意味着原单位当然负有继续用工直到其缴满养老保险的义务。劳动者可以转为个人身份继续缴费;如果企业愿意继续使用该劳动者,双方也可以按照现行超龄用工制度继续安排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

  因此,“退休年龄到了没有”和“养老金领取条件满足没有”,应当作为两个问题分别判断。

  五、发现缴费年限不足,不要急着延缴,先查有没有历史欠费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特别容易被忽略。

  例如,一名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社保系统显示累计缴费只有13年,而其对应的更低缴费年限为15年或者更高。这时候应该首先核查,少了2年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如果是之前或现在的用人单位缴费年限不足导致,则首先考虑补缴的问题。

  人社部门此前公开答复也明确区分了这两种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符合条件可以办理补缴;而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更低年限的,则适用延长缴费制度。

  所以,在办理退休之前,建议先查查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包括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已经全部转移归集、是否存在视同缴费年限、是否存在历史劳动关系期间未依法参保、是否存在欠费或者缴费记录遗漏等问题。

  六 、不想继续缴,还可以转居民养老保险或者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前面讨论的延长缴费和一次性缴费,有一个共同前提,就是本人仍然希望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取得按月领取职工养老金的资格。

  但法律并没有要求所有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足的人都必须继续缴。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同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更低缴费年限的,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因此,如果本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较短,未来还需要延缴很多年,不愿意或者没有条件继续按照职工养老保险标准缴费,可以考虑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不过,选择这条路径以后,最终享受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计算养老金。由于两种制度的缴费水平、养老金计算办法以及待遇水平存在明显差别,对于已经缴了十几年职工养老保险、距离更低缴费年限并不远的人来说,是否转入居民养老保险需要慎重测算。

  还有一种处理方式更容易被忽略。

  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规定年限,本人既不愿继续延长缴费,也不愿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在履行告知程序并经本人书面确认后,可以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所谓“一次性支付”,支付的是个人账户储存额,而不是过去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已经进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部分,并不会随着个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全部退还。

  因此,这条路与前面所说的“一次性缴费”完全是两个方向。一次性缴费是为了最终取得按月领取职工养老金的资格;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则意味着退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通过这部分缴费年限取得职工养老金。

  对已经积累了较长缴费年限的人来说,这显然是一个需要非常慎重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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