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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老家缴了新农保,拒绝公司参保,事后能以未缴社保被迫离职索赔吗?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李某2020年3月26日入职北京某公司从事备餐出餐工作,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200元。

  2025年8月6日,李某向公司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载明鉴于公司自入职以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正式向公司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李某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600元。

  公司主张未为李某缴纳社保的原因为 李某已在户籍所在地缴纳农村社保,不愿负担社保个人承担部分,故多次拒绝公司为其在京缴纳社保 。双方协商一致构成劳务用工关系,李某事后主张被迫离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争议焦点】

  员工因已缴纳农村社保不要公司缴社保,事后能否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一审判决:缴纳社保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员工以未缴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一致认可李某在公司从事备餐出餐工作,李某接受公司日常管理,且公司按月向李某支付报酬,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李某发送的《被迫离职通知书》载明的离职原因包括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600元。

  提起上诉:员工拒绝缴纳社保后被迫解除索要经济补偿金违背诚信原则

  公司上诉主张, 李某 在户籍地参加农村社会保险,并多次拒绝公司为其在北京代扣代缴社保费用,公司未强制扣缴并无违法过错。 李某自愿放弃该权利后,又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并索要经济补偿金,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依法不应支持其经济补偿金诉求。

  李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判决:缴纳社保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自愿不缴,以此主张经济补偿金亦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确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

  即使李某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公司的法定义务 ,现李某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08月28日

  案号:(2026)京02民终11943号

  【实务要点】

  一、社保强制缴纳原则与私法自治的边界冲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具有公法上的强制性,不属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或协议免除的民事私权范畴。即便劳动者出具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或因在户籍地缴纳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而拒绝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该放弃约定或承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自愿放弃或在老家参保为由,免除自身依法建立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账户并按期足额缴费的法定义务。

  二、对劳动者以此索赔诚实信用抗辩的审判取向与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劳动者主动拒绝参保后又以未缴社保为由主张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的处理,长期存在不同裁判观点。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统一了实务中的分歧,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不可否认的是,这种不考虑劳动者在不缴社保过程中的过错,裁判予以全额支持的裁判思路在价值导向上客观上也存在负面激励效应,也会变相鼓励不诚信的诉讼投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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