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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超龄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法院:驳回!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刘某,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2010年入职广东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

  2022年12月6日,刘某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因个人缴费年限不足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24年5月25日,刘某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鉴于刘某为法定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双方建立劳务关系,报酬为综合计件,解除或终止协议双方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依据有关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为刘某缴纳单项工伤保险至2025年5月。

  2025年5月,因公司订单量减少安排轮休,刘某当月实际提供劳务时间减少。公司按其实际完成的计件工作量结算并支付报酬2377元。

  刘某主张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5793.08元,公司安排放假轮休导致其无法提供正常劳动,仅发放2377元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刘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关系,要求公司支付2025年5月工资差额3416.08元,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1654.68元。

  刘某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公司之间是否存续劳动关系?刘某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差额能否成立?

  一审判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转为劳务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刘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转为劳务关系。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双方仍成立劳动关系且应支付补偿金与差额

  刘某上诉主张:用工关系应作实质审查,用人单位未行使终止权且继续安排工作、按月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在刘某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双方仍为人身依附与管理的劳动关系;

  劳务协议书系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的无效格式条款;公司停工停产导致其收入锐减,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支付工资差额3416.08元及经济补偿金121654.68元。

  二审判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丧失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公司之间是否存续劳动关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该行政法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是对劳动合同终止事由的补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并不冲突。

  劳动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丧失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此之后继续提供劳动的,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

  本案中,刘某于2022年12月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自2022年12月7日起,刘某已不具备劳动关系劳动者一方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之间原有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此后双方之间不再存续劳动关系。

  虽公司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为刘某购买单项工伤保险,但依据该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单项参保不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

  公司与刘某签订劳务协议书,对双方劳务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签约行为并无不当。

  刘某主张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与公司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公司与刘某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2月6日终止,之后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故不存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刘某依据劳动关系法律规范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09月04日

  案号:(2026)粤06民终12725号

  【实务要点】

  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后的劳动关系认定

  在劳动争议司法实务中,针对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性质,部分地区存在年龄说与待遇说的裁判分歧。在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司法管辖区域,裁判尺度普遍倾向于年龄标准,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劳动者一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即告丧失,此后即便继续接受单位管理并提供劳动,双方亦无法继续存续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无须单独发出终止通知,该法律效果系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

  2. 为超龄人员参加单项工伤保险不影响用工属性的定性

  随着多地出台超龄从业人员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专项政策,用人单位自愿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单项缴纳工伤保险,系落实工伤权益保障、分散用工风险的制度红利。由于各地政策均明确规定单项参保不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凭证,劳动者不能仅以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为由,反推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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