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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决:超龄劳动者不享受年休假和经济补偿!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小编按: 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个案件 二审判决日期2026年7月31日 ,判决明确:依据新规,超龄劳动者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终止用工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小编特整理如下,供实务中参考:

  【案情介绍】

  段某,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

  2017年3月10日,段某入职山东某公司从事导购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段某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显示其未参保养老保险。

  2021年5月16日, 段某年满 50 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后,段某继续在公司专柜工作至 2025 年底。

  2025年12月3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口头告知段某不用再来上班。

  双方发生争议后,段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11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786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301.37元等。

  2026年1月8日, 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082.7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2236元及劳务费等。

  【争议焦点】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提供劳动,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及解除用工关系的经济补偿?

  一审判决:劳动者达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超龄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且年休假已过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本案事实,确认双方自2017年3月10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段某于2021年5月16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故依法确认双方自2017年3月10日至2021年5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段某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务,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应适用关于特别仲裁时效的规定,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段某于2021年5月1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其于2026年1月8日申请仲裁, 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故段某诉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082.75元,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段某于2021年5月1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后双方系劳务关系,现其主张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2236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段某2025年12月劳务费2782元; 驳回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属劳动关系,应支持经济补偿与年休假工资

  段某上诉认为, 其虽年满50周岁,但因公司从未缴纳社保,导致其至今未享受任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仍应属于劳动关系;女性灵活就业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一审按50周岁认定完全错误;公司口头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二审判决:超龄劳动者不享受年休假工资且终止用工不适用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 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 ,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

  根据上述规定,超龄劳动者不享受年休假工资。 段某于2021年5月1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其于2026年1月8日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故段某诉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082.75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

  关于经济补偿金。段某于2021年5月1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之后双方系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现其主张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32236 元,于法无据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7月31日

  案号:(2026)鲁01民终6810号

  【实务要点】

  一、超龄用工关系的法律属性与劳动关系终止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地区裁判机关认为劳动者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具备确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建立劳动关系。按照目前超龄用工政策,已经明确这种关系属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了。

  二、超龄劳动者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规则

  带薪年休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赋予标准劳动关系下职工的法定基准福利。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工作时间与休假相关规定保障其基本的休息权,但该类人员并不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

  三、超龄人员终止用工不适用劳动法经济补偿金

  因超龄用工不建立劳动关系,享受4项劳动法基本权益,用人单位通知停止用工或终止用工协议,均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在双方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以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用工为由索要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缺乏请求权基础,裁判机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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