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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两次合同后,劳务派遣工也能要求签无固定?高院判了!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2015年1月1日,刘某入职云南某房地产公司下属子公司从事房地产营销工作。2020年9月1日房地产公司决定改为派遣用工方式。

  2020年9月1日,刘某与昆明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单位,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刘某被派遣至云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继续从事营销工作。

  2022年9月1日,云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延长派遣期限。同日,公司与刘某签订续订协议,将劳动合同期限续订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0日,云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公司再次签订补充协议。2023年1月1日,公司与刘某再次签订续订协议,将双方劳动合同续订至2023年6月30日。

  2023年5月25日,云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函告公司,劳务派遣期限到期后不再续签,并将派遣人员退回。2023年5月29日,公司书面告知刘某派遣协议到期不续签,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到期亦不再续签。

  2023年6月14日,刘某向公司出具回复函,明确表示双方已连续订立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与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同意到期终止。

  2023年6月26日,公司回函称目前仅能提供保安及印刷工岗位,若不接受则视为放弃。刘某拒绝接受变更岗位。合同到期后,云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刘某退回,公司通知刘某办理离职交接,未再续签劳动合同。

  刘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0367.88元。刘某向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86606元,云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委裁决由公司支付刘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86606元,云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各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劳务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连续订立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审判决: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用工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续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原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权选择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与刘某已连续订立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理应与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

  刘某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且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其工作年限应自2015年1月1日起合并计算。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主体系用人单位公司,刘某主张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向刘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86606元;驳回刘某要求云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均主张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上诉主张,案涉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及退工均系用工单位主导,用工单位故意分割派遣期限逃避责任,应当共同承担赔偿金。

  刘某上诉主张,用工单位违法退工且分割派遣期限,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云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答辩主张,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合同到期退工合法合规,劳动合同终止系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用工单位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用工单位退工并无过错不承担连带责任,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用工单位云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退工系因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其并无过错,公司及劳动者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劳动者主张用工单位规避主体责任违法退工应承担连带责任

  刘某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刘某再审主张,用工单位违法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派遣协议,违法退工导致合同终止,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高院判决:劳务派遣同样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条件,用工单位违法分割派遣期限应承担连带责任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随意终止。

  本案中,公司已与刘某连续订立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后两份续订协议期限均不足二年。公司未举证证明刘某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在刘某明确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刘某虽变更劳动合同主体,但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并未改变,且原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属于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自2015年1月1日起算。

  关于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云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与公司先后签订协议及补充协议,将连续的用工期限分割订立为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导致公司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受限于其人员安排。

  云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违反劳务派遣规定,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高院再审判决如下:

  撤销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刘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86606元,云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判决日期:2025年9月17日

  案号:(2025)云民再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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