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培训晚上和同事吃烧烤饮酒后猝死,算工伤吗?法院判了!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曹某系云南某公司职工。
2023年5月13日至5月15日,公司在某酒店举办零售业务培训班,曹某作为客户经理参加培训。
培训班议程载明:2023年5月14日培训时间为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晚上19:30—22:00。
2023年5月14日22时50分许,曹某与同事结束培训后到蒙自土官村吃烧烤并喝酒,期间出现呕吐。
5月15日凌晨0时43分,曹某在同事陪同下返回酒店。
凌晨4时许,同住的同事发现曹某身体不适拨打120,曹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5月15日06:18死亡,诊断意见为猝死查因。
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曹某血液中未检出毒鼠强、利多卡因、普鲁卡因等有毒成分,血样中未检出醇成分。
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经调查审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曹某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曹某猝死是否属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审判决:曹某外出吃烧烤喝酒出现呕吐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曹某在参加培训期间,外出吃烧烤喝酒出现呕吐与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曹某的死亡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人社局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死者血液无酒精含量且死于酒店,外出培训期间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延伸,应视同工伤
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曹某外出吃烧烤喝酒出现呕吐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说理错误。死者经检测血液里没有酒精含量,呕吐不等于发病。
家属述称,出差期间整个时间空间均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延伸,曹某从始至终未离开出差地、未脱离工作团队。死因系猝死查因,并非酒精中毒,死亡地点在酒店,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辩称,排练结束后曹某等人外出喝酒吃烧烤是个人行为,在吃烧烤过程中突发身体不适呕吐,返回酒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酒后呕吐与最后猝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死亡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应视同工伤。
二审判决:外出期间从事私人聚餐饮酒并非工作事项,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曹某虽然是单位安排外出参加培训,但并非整个外出培训期间均应认定属于工作时间,任何场所都是工作场所,亦不能认定外出期间从事的事项都是工作事项。
对于外出期间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判定必须结合曹某突发疾病时是否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项等来综合判断。
曹某与同事在当天的培训结束后,未向组织培训的主办单位请假,违反培训纪律规定,私下相互邀约吃烧烤并喝酒,在烧烤摊上曹某喝酒后出现呕吐、身体不适等症状。
出现此状况后,现场聚会人员未及时送医救治,曹某回到酒店后陆续不断呕吐,直至次日凌晨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曹某在烧烤摊发病,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
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年2月26日
案号:(2025)云25行终3号
【实务要点】
1. 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边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虽然司法实践对因工外出期间的因工伤亡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予以适度宽泛的保护,但该条仅适用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对于外出期间突发疾病猝死的,仍必须严格受制于第十五条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限制。职工外出培训结束后私自相约吃宵夜、饮酒,属于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的个人私事,其脱离了组织安排的合理工作生活轨迹,在此期间诱发或突发疾病,不能因其处于出差总体时间段内就无限制推定为工作岗位。
2. 突发疾病初始发病节点的认定
视同工伤条款中突发疾病的核心在于疾病初次发作的时间和地点。本案中,曹某在烧烤摊饮酒期间即已出现明显的呕吐及身体不适,裁判认定其突发疾病的初始发病节点位于烧烤摊而非酒店房间,具有事实依据。尽管其最终死亡地点及宣告抢救时间在酒店和医院,但由于突发疾病的发病开端发生在与工作无关的私人聚餐饮酒过程中,不满足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起算要件。
3. 一审判决说理的不当之处
一审判决将说理重心放在吃烧烤喝酒与猝死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上明显不当。在视同工伤案件中,审查重点应是突发疾病时职工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而非判定饮酒与病死之间的诱因关系。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的说理偏差,认为外出期间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的判定必须结合突发疾病时是否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项来综合判断,说理更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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