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岁老汉值班受伤,法院判无劳动关系,享受工伤待遇吗?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谢某于2022年入职重庆某养殖公司从事养牛工作。
2022年9月26日23时许,谢某值夜班时因牛脱逃,追回后在拴牛过程中受伤。谢某受伤时已满69岁。
经送医诊治,谢某诊断为胸部损伤、肋骨骨折、腰椎骨折。谢某未继续至公司上班。
2023年4月19日,谢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谢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用工单位为公司。
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期间,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公司与谢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5年7月29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书,认定谢某的伤残情况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2025年8月29日,谢某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待遇。
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谢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82,158.5元。
【争议焦点】
在生效裁判已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形下,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
一审判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规定,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经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
超龄人员及其近亲属就赔偿金额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谢某申请仲裁后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谢某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无需仲裁前置程序,应予受理。
关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谢某的工伤保险责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非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
虽然生效判决未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谢某因工受伤的事实客观存在,并经有权机关认定为工伤,已被生效裁判予以确认,故公司应当对谢某的工伤事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9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6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400元、医疗费1793.44元、护理费120元、鉴定费400元,合计75,253.44元。
提起上诉:生效判决已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且超龄人员无法参保,不应支持工伤待遇
公司提起上诉称,双方无书面合同,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谢某受伤时已69岁,远超法定退休年龄且无法参保,依法不应按工伤主张权利,仅能按雇佣关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此外,公司已通过微信向谢某家属预付医疗费,一审费用核算有误。
二审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扣减已付医疗费后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谢某在公司因工作原因受伤,已经生效裁判确定。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两审行政判决确认合法,无需再行举证证明。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公司应当承担谢某工伤赔付责任,与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系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否定用人单位需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一审确定的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及鉴定费正确。二审查明谢某医疗费及医疗器材费为8,923.62元,扣减公司预付的7500元后,公司尚应支付1423.62元,一审医疗费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二审改判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合计74,883.62元。
判决日期:2026年1月13日
案号:(2025)渝04民终1615号
【实务要点】
一、工伤保险责任与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适度分离
在劳动用工司法实践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完全以双方存在标准劳动关系为法定前置条件。《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施行前,针对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特别是进城务工农民,只要其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事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仍可依法将其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免除工伤赔偿责任。
二、超龄用工发生工伤后由用工单位承担法定义务
因之前政策原因,超龄劳动者在很多地区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不予列支相关费用,由此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全额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实务中一般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伤残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医疗费等法定待遇。
[返回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