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有加班费吗?
问:我是上海某外企的管理人员,月薪18000左右,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单位业务非常繁忙,为完成工作任务几乎要天天加班,有时要加班到深夜一两点钟,工作实在太累简直是拿健康换金钱。我曾经几次暗示单位老总不想加班以及要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但都遭拒绝。老总说高工资就得高产出,并指出我的加班工资都包括在我平时拿的工资里了,管理人员也不存在要付加班费一说。我对此深感疑惑。
答:目前,一些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如果加班的话没有“加班费”之说,如果有高管提出要加班费,往往还会被嘲笑为“没常识”,因为高管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再说,“高收入应该高产出”.
这些说法对吗?高管加班到底应不应该有加班费?首先,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作为劳动者,应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的规定: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对于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报劳动部门审批的。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未经审批擅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违法的。
如果你的职位没有经劳动部门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话,你应该按照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如果你的职位确实经过劳动部门审批的话,那通常情况下加班是没有加班费了。但是,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的规定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如果你的职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你工作时,应该依法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