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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合同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1、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没有签订,使企业存在风险。法律经济学依据交易所需要的时间,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区分为瞬间交易和缓期交易。缓期交易是一种承诺交易,从承诺的作出到承诺的实现之间存在着一段完成承诺交易所需要的时间。对于缓期交易必须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2、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

  3、合同文字不严谨,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能靠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

  4、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  常见漏洞的往往是违约条款。详尽的违约责任条款可以一一把合同对方将来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降到更低程度,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交易信誉和对合同未来结果的预期,设计对自己有利但又能为对方所接受的“双赢”合同。

  5、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合同法的目的就是“通过强制履行承诺帮助人们实现他们的私人目标”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机关作为保证人的担保合同等。

  6、直接引用境外合同文本。我国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的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以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因此对于即使是国际通用的文本也不能简单地直接引用。

  (二)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书面变更或没有及时书面变更。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实际中存在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得到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也相当于重新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等)没有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的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遭到忽视,结果受到惩罚。一般的合同文本应把双方有关合同内容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 6

  成部分。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的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常见于建筑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变更。

  4、诉讼时效内不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在石化、建筑等行业被拖欠合同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欠款没有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发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5、应当行使的权利没有行使。《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多数企业不会行使。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方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承包人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越来越大,问题更难解决。

  (三)在合同审查、监督和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合同管理思想落后。

  部分企业管理人员或者认识不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或者对合同管理的全过程性、动态性和系统性认识不够,导致在实际管理当中走弯路。

  2、规章制度不完善,合同签订权限不明。

  有的企业制度只是在原则上规定了各类合同如何签订,而对合同管理的其它方面规定的不多,实际可操作性不强。一些集团企业的基层单位都有自己的合同专用章,无论签什么样的合同都是自己说了算,上级单位很少对下级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批。

  3、合同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

  有的企业合同管理员队伍建立时间比较短,经验不成熟;有的企业合同管理人员所学专业是理工类,没有法律专业的学习经历,虽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比较了解,但是法律专业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一些合同管理人员把合同管理工作简单等同于一般的档案管理工作,轻视合同条款审查,更谈不上资信调查、合同谈判、组织论证等管理内容。甚至有的认为人情关系、市场优势等因素才是最重要的,签合同只不过是走形式,审查条款、分析论证都是多余的事。

  4、合同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监督力度弱,考核不严格。

  有的企业制订了较为完备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但是在制度落实上做的不够;在大型企业里,上级部门对下级单位没有做到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考核没有和薪金报酬挂钩,缺乏必要的威慑力。

  5、管理手段落后导致合同管理效率低,信息传递不及时。

  在大型企业中,不同的职能部门以及不同层次的管理者都要参与合同管理,因此在企业管理时,很容易出现合同审批环节多致使审批效率低的问题。一份合同的签订前的审查,常常要花上几个星期的时间。如果是纸质合同,还存在人工送审跑腿费力的问题,甚至丢失合同文本等合同资料,给工作带来被动。合同管理效率低有时会使企业错过某项业务的良机;信息传递不及时则会使各部门之间沟通变得困难。

  只有清楚地了解到我国现阶段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不同问题,企业才能根据这些问题找到相对应的解决办法,才能使企业的合同管理做的更加合理规范,为企业合理的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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