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查明事实后因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即裁决该公司:一、一次性支付林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2200元。二、一次性补足林玲病假期间工资532元。裁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
林玲在确诊怀孕后能自觉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去医院进行药物流产手术,并在手术前按照公司的请假制度,预先办理了请假手续,随后在人流手术成功后即将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也交到了公司,何况,林玲在家休息期间,公司并没有将预交的请假单和医院的休息证明退还给林玲,也没有向林玲发出要求上班的任何书面通知,说明了公司已实际认可了申诉人的请假事实。况且,林玲确系人工流产,依照江苏省人民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应当实事求是给予林玲相应的休息。因此,该公司对林玲作出的辞退处理,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予撤销。考虑林玲不再要求回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赔偿两个月工资的违约金。林玲人工流产后在家休息一个月,作为病假处理,公司应当依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之规定,支付林玲一个月的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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