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保险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方面,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受劳动法调整;保险代理关系基于保险代理合同产生,除受民事法律调整外,还受保险法律法规的调整。另一方面,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和经济属性双重属性,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发放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还可以对劳动者的出勤、工作等进行管理;保险代理关系仅具有经济属性,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双方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指出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保险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极易混淆,除审查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还应查明个人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依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从本质上定性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人身保险代理合同》,工作内容是王某依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保险公司银保产品,王某没有固定的工资,工作报酬按照其销售的保险产品业绩额计算,且王某不接受保险公司考勤管理,从合同内容和工作内容看,王某与该保险公司均成立委托代理关系,劳动关系不成立。双方签订的《人身保险代理合同》到期后虽未续签代理合同,但王某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未发生变更,双方仍履行原代理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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