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网络主播,不受考勤约束,我到底是不是公司员工?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某文化传播公司与陈某签订主播扶持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按照分成收益方式给予陈某报酬,分成比例为平台扣除分成后收益的100%;公司为陈某提供固定的直播间和播放设备,但陈某需承担相应的设备折旧和租赁费用;陈某每月不定时直播不少于180小时,期间应全力配合公司的推广工作,不得出现无故停播或消极直播等影响双方合作的不利情形,如陈某无故旷工,公司将按陈某当日收入的3倍标准处以罚款,陈某当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则视为离职,要赔偿公司损失;推广合作期限内,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及赔偿责任。
从2022年5月开始,陈某在双方约定的网络平台从事直播活动,通过展示其才艺特长(如唱歌、舞蹈、时尚等)吸引粉丝打赏创造收益。
2023年7月23日,陈某因个人原因离职。2023年9月19日,陈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自己与文化传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2023年11月13日,文化传播公司以陈某无故停播属于单方面违约、使公司遭受损失为由起诉,要求陈某承担违约金和律师费。
案情分析
当地劳动纠纷一站式联处中心对该案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文化公司主张陈某每天的直播时长不固定,且虽然协议约定了陈某无故旷工的责任义务,但实际上公司不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因此双方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陈某的仲裁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因陈某无故停播,公司遭受实际损失,陈某应当返还他提现的直播收益,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
仲裁员和调解员调查发现,在双方协议的实际履行过程中,陈某的收益可以通过公司代发,也可以通过自提方式领取;陈某每日直播时间不受限制,没有直播时可以在家休息,公司并不考勤,陈某不受协议约定的“如陈某无故旷工,公司将按陈某当日收入的3倍标准处以罚款,陈某当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则视为离职,要赔偿公司损失”的约束。从这些可以判断,陈某没有实际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应当认定双方为合作关系。
由于公司已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直播提现金和高额的违约金,调解员从劳动保障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规定、双方风险和成本核算的角度,告知了双方当事人各自证据中存在的瑕疵和不足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各自撤诉并开展协商。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陈某撤销仲裁申请,文化传播公司撤诉,陈某支付文化传播公司律师费6000元,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来源:平凉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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