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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可否构成劳动关系?

项目工程经层层分包,常会招用一些临时工、短期工或散工,施工人员与用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分析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乙公司系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周某与乙公司之间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经审理查明,周某自2023年5月起在乙公司指定的地点工作,周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方面均需听从乙公司的安排和指挥,另根据周某提交的银行流水和工资条显示乙公司向周某支付工资,周某依靠为乙公司提供劳动获取报酬,周某提供的劳动是乙公司工程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能够认定周某到乙公司自2023年5月起存在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来源: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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