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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在公司打“小三”,出轨他要插进来了被开除索赔2N!法院判了!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2021年4月1日,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姚某胜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姚某胜任操作工。入职时,公司对其进行规章制度培训(含《劳动纪律与员工行为规范》),姚某胜签字确认已知晓。

  2024年8月28日,公司车间女员工李某丹与质检员王某玲在工作车间发生肢体冲突。

  事后经公司行政部调查,李某丹陈述其与姚某胜系因征信问题办理“假离婚”且仍共同生活,因王某玲与其丈夫姚某胜存在不正当关系,故其 动手打了王某玲。

  王某玲陈述其曾 与姚某胜存在男女暧昧关系。

  姚某胜 亦承认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王某玲存在男女暧昧关系 ,与李某丹系“假离婚”仍同居生活。该冲突事件直接导致李某丹、王某玲两名女员工离职。

  2024年9月9日,某循环经济产业园工会委员会制定并公布《关于办理违反<员工底线管理制度>中违反“道德行为底线”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或因生活作风在公司吵闹产生负面影响的,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2024年10月12日,公司经征求工会意见后,下发《关于对违纪员工姚某胜的处理决定》。

  该决定认为 姚某胜因违反社会公德,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依据《劳动纪律与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认定其属严重违纪 ,决定解除与姚某胜的劳动合同。

  姚某胜 认为其并未直接参与打架,婚外情属于个人私德 ,且公司规章制度系事后追溯适用,遂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争议焦点】

  员工因个人婚外情引发他人在工作车间打架并导致员工离职,用人单位以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社会公德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法院 判决:姚某胜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 ,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以姚某胜有严重违纪行为为由解除与姚某胜的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在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司下发处理决定,以姚某胜违反社会公德,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属严重违纪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调查询问笔录, 两名女员工打架是因姚某胜生活作风不正,与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他人发生男女不正当关系。

  姚某胜对与两名女员工之间的关系认可, 该事件导致两名女员工离职。姚某胜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对 公司 形象及正常的生产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关于办理违反<员工底线管理制度>中违反“道德行为底线”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活作风不正, 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男女不正当关系,家人或相关当事人因员工生活作风在公司吵闹,其行为产生或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一经发现,解除劳动关系。

  姚某胜在知晓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与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他人发生男女不正当关系,涉事人员因此在公司吵闹,并导致两名女员工离职。

  姚某胜的行为 已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 ,公司基于此种情况与姚某胜解除劳动关系不属违法解除。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姚某胜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25年04月20日

  案号:(2025)豫0902民初1177号

  【实务要点】

  1 、员工私德问题并非当然属于用人单位管理范围

  用人单位以“违反社会公德”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只证明员工存在婚外情、男女关系等道德瑕疵,还应证明该行为已经实质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工作环境或企业声誉。本案中,两名员工因相关感情纠纷在车间发生肢体冲突并先后离职,法院据此认定员工私生活已外溢至工作场所,这是公司胜诉的关键。

  2 、规章制度必须具体明确

  仅规定“违反社会公德”“生活作风不正”即可解除,通常存在过于原则、处罚边界不清的问题。本案值得注意的是,打架事件发生在2024年8月28日,而公司及工会出台的《关于办理违反<员工底线管理制度>中违反“道德行为底线”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婚外情及引发吵闹列为解雇条件)是在2024年9月9日,这里涉及规章制度能否溯及既往的问题。企业不宜依赖事后解释弥补原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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