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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2.3万却按1.1万交工伤保险,伤残金少了一半能直接判公司赔偿吗?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杨某于2024年3月25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杨某转正后月工资标准为23000元。

  2024年8月24日,杨某在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2024年11月10日,人社局认定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2025年3月17日,杨某伤残被鉴定为玖级。

  工伤发生时,公司未按照杨某实际月工资23000元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仅按11500元基数缴纳。

  2025年5月29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缴费基数11500元,核定并支付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3500元。

  杨某认为,公司低报基数导致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减半,公司应当补足差额103500元。双方协商未果,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者实际工资足额申报缴纳社保,导致由社保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降低,劳动者能否直接通过劳动争议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待遇差额?

  一审判决:涉及社保基数核定且证据不足,驳回 杨某 补足差额的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7000元,杨某认可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103500元。

  杨某主张公司未按实际社保基数缴纳,故还应支付103500元。

  因涉及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核定,而杨某提交的证据无法显示社保已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具体明细金额。

  故杨某仍坚持要求公司支付剩余部分的差额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杨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低基数缴费导致待遇损失已成事实, 公司 应赔偿差额

  杨某上诉主张,工伤发生时公司未按23000元月工资缴纳工伤保险,仅按11500元缴纳,导致社保基金核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减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及《工伤保险条例》,杨某有权要求公司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03500元。

  公司辩称,社保基金系按11500元基数核发,但不能证明公司存在过错或应承担差额,公司后续已按23000元/月基数补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低缴社保致待遇降低属实,改判 公司 补足待遇差额

  二审审理中,法院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调查核实,该中心回函载明:2025年5月9日公司向我中心申领杨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月29日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3500元,2025年6月支付至个人银行账户。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社保中心出具的北京市一至十级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显示,东城社保中心按照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11500元核定并支付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3500元。

  双方均认可杨某月工资标准为23000元,公司后续亦按照正常工资标准为杨某补缴了社保。

  按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令第242号)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

  以及东城社保中心回函中关于“单位如果未如实申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且未在职工发生工伤前将差额的工伤保险费缴纳成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应由单位承担”的回复,因公司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事实上导致杨某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公司应向杨某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03500元,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03500元。

  判决日期:2026年06月10日

  案号:(2026)京02民终4061号

  【实务要点】

  1. 社保基数争议与待遇损失赔偿的司法界限划分

  司法实务中,部分法院常以社保缴费基数核定属于行政征缴范畴为由,将劳动者要求补足工伤待遇差额的诉求拒之门外,本案二审法院认为针对用人单位违法低报基数导致其法定待遇减损提起的赔偿,可直接判决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工伤发生后的事后补缴无法免除企业的差额赔偿责任

  根据社保经办规则,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系严格以工伤发生前用人单位申报核定的缴费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并发放。企业在员工发生工伤后再行补缴社保差额的,社保经办机构并不会对已核发的伤残补助金进行二次重算和差额补发。因此,低缴基数造成的法定待遇损失已客观固化,该损失不可逆,用人单位无法通过事后行政补缴来抗辩或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3. 地方立法支撑与不同统筹地区的裁判规则差异

  本案二审改判的关键依据之一在于《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27条的明确规定。但在全国范围内,由于部分省市缺乏类似具体的地方规章,各地法院在处理“低缴社保导致待遇差额”时尺度不一,仍有部分地区要求劳动者必须先通过社保行政稽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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