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绕路去绿地"呼吸新鲜空气"被撞能否认定工伤?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李某系江苏某公司员工。2021年9月1日,李某从事夜班工作,加班时间为上午5:00至8:00。
当日8时18分,李某夜班加班结束后打卡下班,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公司,准备前往其租住地凯发苑2期。
8时35分许,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菱湖大道非机动车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菱湖大道观山路口直行时,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
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轿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
李某受伤后前往医院就医,被诊断为骶椎5椎体骨折、多处皮肤挫伤(胸部、腰部、臀部)。
2022年1月14日,李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调查期间,李某在接受询问时确认其下班路线绕了一个圈。
2022年3月2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决定对李某所受伤害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李某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复议主张】
李某称,因晚班工作造成其 状态不好,想到离家不远的地方有片绿化空地,所以准备去那边呼吸新鲜空气,调整状态后再回家休息。
李某认为, 员工具有身心健康保障的权利 ,在下班途中做适当放松、调整身体状态等恢复活动是合理的,应予以支持。
此外,李某主张其前往工伤认定中心做询问笔录时,人社局工作人员未就线路不合理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予以充分说明。
李某强调,其实际行驶路线与导航规划路线为平行路线,两者之间平行距离为750米左右,正常驾驶电动车仅需2-3分钟即可到达,未超出合理范围。
【人社局答辩意见】
首先,李某陈述的下班路线与其日常下班行驶路线并不一致,且根据其所称路线,显然是刻意绕远路而无其他正当原因,故不属于合理路线。
其次,李某所称的行驶路线与交警部门记载的事实也不一致。李某在调查笔录中称其在观山路路口左转,但交警部门记载其系直行,其实际行驶方向与目的地方向并不一致。
第三,李某称的 到绿化空地呼吸新鲜空气并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因此,李某所称的下班路线不符合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下班途中。
李某所受伤害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中其他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复议机关认为】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之所以将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认定为工伤,系基于职工上下班之目的与工作原因具有比较直接和密切的联系。
本案中,李某在完成工作从公司下班后,虽发生了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但其出于呼吸新鲜空气、调整状态、保障个人身心健康的原因和考虑,偏离了日常下班的合理路线。
李某的行为和目的并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该路线亦不符合其他合理路线。
此外,李某在接受人社局调查时陈述其在观山路路口左转,但其在工伤认定申请书中陈述观山路口直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表述亦为直行,存在不一致且不合理之处。
因此,人社局认定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复议决定文号:〔2022〕锡新吴行复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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