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1年迟到108次,公司开除反赔2N!法官:为何前半年不管,最后直接解除?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温某在广州公司工作。
公司《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34条规定“一般违纪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较重违纪行为给予书面警告”,对“严重违纪行为”规定“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公司主张,温某2024年度累计迟到108次(含严重迟到29次),且多次出现“一周内连续无故迟到2次以上”的情形,其迟到行为经换算已累计旷工超过7天。
公司认为温某的行为已远超《员工手册》规定的“一般违纪”“较重违纪”标准,构成“严重违纪”。
公司以温某在工作期间频繁迟到、违反公司时间管理政策和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温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温某提起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公司解除与温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一审判决 :公司 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前置程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直接以温某在工作期间频繁迟到、违反公司时间管理政策和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温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
该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向温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向温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445.72元。
提起上诉 :温某 迟到 108 次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公司上诉理由:
(一)温某2024年度累计迟到108次(含严重迟到29次),且多次出现“一周内连续无故迟到2次以上”的情形,其行为已远超《员工手册》规定的“一般违纪”“较重违纪”标准,构成“严重违纪”。温某的迟到行为经换算已累计旷工超过7天,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根据《员工手册》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34条仅规定“一般违纪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较重违纪行为给予书面警告”,对“严重违纪行为”仅规定“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未要求必须以“书面警告”为解除前置程序。
(三)公司已通过钉钉系统、人事及部门领导多次提醒,履行了必要的管理和警示义务,温某仍未改正,其违纪行为具有持续性和严重性。
(四)一审法院仅以“程序瑕疵”为由认定违法解除,未结合温某违纪行为的频率、持续性及对公司管理秩序的破坏性进行综合评估,不当限制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本案中温某的违纪程度远高于类案,一审判决的认定与司法实践相悖,也违背了法律对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的保护初衷。
二审判决:公司未按规章制度进行阶梯式管理与处分,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温某自2024年1月开始至2024年12月期间累计迟到100多次,如该事实属实, 公司 完全可以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先对一般的考勤违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对于较重的考勤违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以督促 温某 严格遵守考勤管理制度,如 温某 仍拒不改正,再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措施。
但在2024年6月之 前近半年的时间内, 公司 并未就其所称的 温某 的考勤违规行为进行过谈话提醒或作出过相应的处分;
在2024年6月、7月期间虽就此有过提醒,但对其所称的温某此后的考勤违规行为,亦并未按照《员工手册》约定的程序给予过温某口头或书面警告,
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公司有实际按照《员工手册》中关于违反考勤纪律的相关规定对温某进行用工管理,在此情况下, 其直接以 温某 在工作期间频繁迟到、违反公司时间管理政策和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 温某 之间的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
一审法院认定该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并据此判令公司向温某支付涉案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3月11日
案号:(2026)粤01民终2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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