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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与姐夫(同事)有染,女员工在值班时被杀,公司申请工伤认定,法院判了!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张某利是某加油站的加油员。

  张某利长期与其姐夫杨某(也在加油站工作) 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经家庭调解, 双方承诺不再有瓜葛。

  后杨某情绪低落,并声称自己有轻生的念头。

  6月13日晚8时许,杨某主动和同事换班。

  次日凌晨2时20分许,张某利 在单位值班室内,被 杨某 杀死,后 杨某 畏罪自杀坠亡。

  7月13日, 公司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张某利 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受理核实后, 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张某利的丈夫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刘某诉称,张某利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被杨某杀害。

  杨某杀害张某利的原因,因两人都已死亡无从考证,没有任何人能证明两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杨某和张某利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二人之间存在工作上的矛盾也是极有可能的,单位依法负有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故应当认定张某利为工伤。

  人社局辩称, 张某利 因感情纠纷被其姐夫 杨某 杀死,不符合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 ,更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

  【争议焦点】

  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被同事(姐夫)杀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法院 判决:员工因情感纠葛在值班室被杀,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局刑警大队的《呈请破案报告书》可知,张某利因其与姐夫杨某之间长期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因情感纠葛被杨某杀死在加油站的值班室内。

  人社局据此认为, 张某利 的死亡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更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

  刘某认为,张某利与杨某同在一个单位,二人之间存在工作上的矛盾也是极有可能的,但其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故法院对刘某的辩解不予采信。

  据此,刘某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号:(2017)冀0791行初12号

  【实务要点】

  1. 工作场所暴力伤害的工伤认定标准

  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伤害,必须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因个人感情纠纷、私人恩怨等非工作原因引发的暴力伤害,即使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2. 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

  当家属主张暴力伤害是因“工作矛盾”引发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机关的侦查结论已明确系个人情感纠葛所致,且家属无法提供反证,法院将采信机关的结论,不支持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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