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还剩2天,公司提前以“业绩不达标”解雇,法院:考核期未满,赔钱!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陈某与上海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自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其中试用期1个月,自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约定的岗位为店铺导购员。
劳动合同约定,个人业绩不达标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另约定,入职未满一个月不计提成。
2025年4月28日,公司人事与陈某面谈,通知陈某因其试用期业绩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次日,公司向陈某送达不予录用通知书。
该通知书载明:“由于入职以来的业绩不符合劳动合同上的录用条件,现公司研究决定予以解除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25年4月1日至4月28日的提成。
【争议焦点】
1. 试用期尚未届满(还剩2天),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2. 劳动合同约定“入职未满一个月不计提成”,公司违法解除导致员工未满月,员工能否主张提成?
一审判决:公司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及提成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自2025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公司于4月28日即以陈某业绩不符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无事实依据。
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陈某赔偿金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提成,合同虽约定入职不满一个月不计提成,但因系公司违法解除导致条件不成就。
故陈某就其完成业绩可主张取得提成。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及提成600元。
提起上诉: 公司 系 合法解除,且未满月无需支付提成
公司上诉理由:销售人员岗位的特殊性在于其收入与业绩直接挂钩。陈某未完成2025年4月的工作安排,且未达到相应的业绩考核指标。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判令支付提成,缺乏事实依据。
陈某答辩理由:公司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且是公司未正常安排陈某4月30日上班,故应当支付陈某4月的提成。
二审判决:试用期未满即以业绩不达标解除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公司人事与陈某的面谈内容以及不予录取通知书记载,可以确定公司系因陈某业绩不达标,认为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故而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然,公司作出上述解除决定时,陈某工作尚未满月,其实际仍处于试用期内。
故公司以陈某业绩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其司应当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至于提成。本院认为,陈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约定入职不满一个月不计提成。
但本案系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才导致陈某工作未能满月。
故陈某要求公司支付2025年4月提成,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判决如下: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965.96元及提成600元。
判决日期:2026年6月16日
案号:(2026)沪02民终4244号
【实务要点】
1. 试用期考核期限应完整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如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试用期届满前进行完整考核。若试用期尚未结束(如本案差2天),员工理论上仍有时间完成业绩,此时提前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除,往往会被法院认定为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但是, 超过试用期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也不行,用人单位需特别注意这里的时间节点。
2. 附条件条款的效力认定
劳动合同中约定“入职未满一个月不计提成”等附条件条款,若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该条件未能成就(即员工未能做满一个月),依法视为条件已成就,用人单位仍需按员工实际完成的业绩支付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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