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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岁老员工收好处费被开除,怒告公司“选择性执法”索赔23万,法院判了!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刘某在公司从事物流司机一职,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书》。

  2025年7月2日,根据公司与刘某的谈话记录记载:

  刘某在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工作期间,共收取客户好处费27笔金额合计3703元。

  且刘某在2025年7月12日又再次收取客户300元好处费。

  2025年8月11日,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书面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于当日予以送达,并经工会同意并在公司进行了公示。

  公司规章制度已通过职代会决议通过,刘某也已签字培训并领取。

  刘某认为他按行业惯例收的是劳务费,且公司很多同事都收了,但公司选择他这个59岁临近退休的老职工动手,系“选择性执法”,属违法解除,申请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5445元。

  【争议焦点】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审判决: 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所依据的单位规章制度已经职代会决议通过,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且公司解除时已通知工会。

  根据2025年7月2日与刘某的谈话记录,证明刘某在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工作期间,收取客户好处费27笔金额合计3703元的事实。

  而后,刘某在谈话后,无视公司规定,于2025年7月12日又再次收取客户300元好处费。

  刘某的行为符合公司《双汇诚信守则》、《双汇员工手册》规定的“不向客户吃拿卡要,不接受客户馈赠(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消费卡、礼品、旅游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虽刘某主张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未写明具体违反哪条规章制度,但公司在庭审中已释明其具体违纪条款,且与刘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的事实相印证,不影响刘某严重违纪行为的事实。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确认刘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25年8月11日解除,驳回刘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收取款项系合理劳务补偿,公司属于选择性执法、滥用解除权

  刘某上诉理由:刘某收取的款项系客户支付的退货搬运、入库、延时出车等劳务补偿费,属于行业合理惯例,并非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

  公司同期调查20余名司机同类行为,稽查情形中更严重的其他人全部还在公司处上班。

  公司唯独针对已年满59周岁、距退休不足1年的刘某做出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属于典型的选择性执法、滥用单方解除权。

  公司答辩理由:刘某在稽查谈话中签字确认违纪并承诺整改后,仅隔10天再次收取300元好处费,属于明知故犯、反复违纪,主观故意极强。

  刘某未举证证明“选择性执法”的事实,即便存在其他违纪员工的不同处理结果,也可能存在违纪、积极整改等情形,与本案无关联性。

  二审判决: 刘某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刘某确实存在违反公司《双汇诚信守则》、《双汇员工手册》规定的“不向客户吃拿卡要,不接受客户馈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应当认为刘某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

  在刘某已经阅读了《员工手册》的内容,且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并进行了公示的前提下,公司有权解除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同时,公司解除其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时已通知工会,因此,公司解除其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刘某上诉主张公司存在“选择性执法”,其收取款项系合法劳务补偿,但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

  因此刘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确认刘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25年8月11日解除。

  判决日期:2026年5月21日

  案号:(2026)豫11民终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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