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严重违规解雇,员工以“制度未经民主程序”索赔34万,高院判了!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2020年10月8日,某物业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担任项目负责人。
经审计及查明,王某在任职期间,曾指使下属在正常施工合同中虚构工程量、增加合同金额,与供应商串通招投标。
王某通过供应商将虚增的合同款项(回扣)套取至其个人及配偶账户,并代收供应商支付的17万元好处费后拆分转账给相关审批人员。
2023年9月6日,公司向王某送达《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协议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公司解除合同所依据的《重庆公司物业奖惩制度》,无法举示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民主程序制定的证据。
王某据此主张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6703.84元。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并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审判决: 王某的行为明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系根据股东审计调查出的问题,认定王某存在串通招投标、收取好处费等行为,并据此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
综合对比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确存在串通招投标、收取好处费的行为。
公司系依据《公司物业奖惩制度》的相关规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该规定虽未见经过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但王某的行为明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对王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无需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6703.84元。
提起上诉: 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无效, 公司 构成违法解除
王某上诉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当以解除通知载明的解除事由为认定依据。公司发出的通知载明解除理由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但《物业奖惩制度》未举示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证据,不能作为解除依据;且王某不存在违纪行为,公司系违法解除。
公司辩称,《物业奖惩制度》已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王某阅读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王某利用职权伪造合同、串通招投标,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二审判决: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对劳动者职业素养的基本要求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一审判决认定王某存在违纪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虽然公司并未提交该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通过的证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该规定是对劳动者职业素养的基本要求。
王某的上述违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公司据此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仍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王某 违纪行为违反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公司解除合法
高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的问题。
首先,对于王某是否有串通招投标、收取好处费等违纪事实,双方有争议,但另案生效判决已认定王某有上述违纪情形,现王某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对王某的违纪行为予以确认有事实依据。
其次,虽然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某物业奖惩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民主程序制定,但该制度王某是知晓的,且未提出过异议。
最后,因王某违纪行为同时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的理由亦包含该应有之义。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5)渝民申1859号
【实务要点】
1. 规章制度“民主程序”瑕疵不能成为严重违反基本劳动纪律者的避风港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立法初衷是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单方制定权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将“民主程序”死板化、机械化。对于串通招投标、吃回扣、职务侵占等严重背离最基本职业道德和通用劳动纪律的行为,哪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或者用人单位根本未订立明确规章制度,法院亦可直接引用《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之规定,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法。
2. 解除通知中“解雇事由”的书写规范与实务风险
本案中,解除通知书载明的解除理由仅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写“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王某据此主张规章制度无效即等同于解除违法。法院最终通过将“违纪行为”归至“违反劳动纪律”救了用人单位。但在部分地方裁判尺度中用人单位是存在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风险的。建议HR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文书表述采取“组合拳”形式,例如写明:“因你存在……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第X条,同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公司决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此规避制度效力被否认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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