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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加班安排了补休还要付300%加班费?

来源:劳动法库

  文︱李迎春,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这个问题看起来并不复杂,但实务中还真有不少公司理解错了。

  有些公司的加班制度规定,员工所有加班统一进入补休账户,以后自行申请补休;有些公司认为,既然周六、周日加班可以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当然也可以;还有一些公司会和员工约定,法定节假日加班以后安排两天甚至三天补休,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按照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对于员工而言,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适用的是两套完全不同的规则。休息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则应当依法支付300%的加班工资,不能用补休代替。

  一、为什么休息日可以补休,法定节假日却不行?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这两个规定只差了几个字,但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休息日加班的条款中有一句非常重要的话:“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也就是说,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公司原则上有两种处理方式:要么安排补休,要么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但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规定中没有“不能安排补休”这个前提,而是直接规定支付300%的工资报酬。

  这实际上已经表明了立法态度。

  如果法定节假日加班也可以通过补休解决,法律完全可以像休息日一样规定“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300%加班工资”,但法律没有这样规定。

  原因也并不难理解。

  普通休息日主要解决劳动者休息和恢复体力的问题。这个星期六安排工作,下个星期一补休,虽然休息日期发生了变化,但劳动者仍然获得了休息时间。

  法定节假日则不一样。

  春节、国庆、中秋等法定节假日不仅具有一般的休息功能,还具有家庭团聚、社会交往、传统节庆等特殊意义。春节初一安排员工上班,公司到了三月份再给补休,这当然也是休息,但已经无法替代春节当天休息本身具有的特殊价值。

  上海一中院在(2023)沪01民终8913号中认为,法定节假日具有特殊的人文、风俗和伦理意义,应当保障劳动者在此期间休息的权利。与延时加班或者休息日加班不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调休替代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最终判令公司仍应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762元。

  二、 双方协商好了安排补休代替加班费也不行吗?

  这是企业实务中非常常见的第二个问题。

  例如,公司在制度中规定或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法定节假日加班原则上安排补休,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或者员工加班以后主动提出:

  “本人自愿选择补休,不要求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有些企业认为,既然员工自己都同意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这种理解仍存在很大风险。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并不是一个完全可以由双方自由处分的普通合同利益,而是劳动法律规定的工资支付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更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此前发布的加班工资典型案例中,也明确否定过劳动者事先“自愿放弃加班费”协议的效力。

  所以,对于普通劳动者,公司不能通过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加班申请单或者单独签署协议,把法定节假日300%的加班工资改成补休。

  哪怕劳动者当时签字同意,裁判机关大概率也不会当然免除企业的法定支付义务。

  (2023)京03民终7650号案例中,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法定节假日每加班,员工可以在其他时间带薪休息两天,北京三中院认为,劳动者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的,用人单位不能自主决定以补休形式代替支付加班费,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最终维持一审判令公司支付马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0000元。

  三、已经实际补休了,员工还能再要 300% 加班费吗?

  这个问题更有实务意义。

  例如,员工国庆节10月1日加班,公司后来已经安排其补休。员工也确实休完了。过了一段时间以后,员工又要求公司支付这的300%加班工资。

  公司很容易产生一种感觉:假已经给你补了,现在又要钱,不是重复享受吗?

  从现行法律规则来看,并不是。

  因为法定节假日加班本来就不存在补休抵扣加班费的制度。公司后来安排的补休,只能理解为企业额外给予劳动者的休息待遇,并不能冲抵已经产生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换句话说,公司当然可以在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以后,再额外给员工补休,这对劳动者更加有利,法律并不禁止。

  但这属于“加班工资+补休”,而不是补休替代加班工资。

  所以,实务中企业如果一直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以后补休的方式处理,即使这些补休已经全部休完,一旦员工之后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公司仍然存在被判补发的风险。

  宁波中院(2023)浙02民终1187号案例中,员工自己选择补休+实际已经休了4天3小时,仍判加班工资。法院认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按照三倍标准支付工资,且“法定节假日加班不适用补休”,无论是否系劳动者自己申请,也无论后来是否实际补休,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加班工资。

  所以,法定节假日加班了该不该安排补休,自己掂量掂量再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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