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析:没有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工会,事后补正还管用吗?
来源:劳动法库
文︱李迎春,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温馨提示:本文的分析在天津也适用!
昨天,北京市总工会、市人社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一个文件,叫《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试行)》,文件我放在推文的次条,有兴趣的同学可自行查阅。
从企业用工角度看,这个文件最值得关注的并不是要通知工会这句话,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本来早就有规定。真正要注意的是:通知谁、提前多久、怎么通知、通知什么内容、如何证明通知过。
更为重要的是,仲裁委也被明确要求审查这个程序,以前打官司,劳动者没有提工会程序,仲裁委可能也不会主动审查,现在不一样了。
一、 公司没建立工会,客观上无法履行通知义务这种抗辩理由不成立了
过去企业处理解除案件时,经常遇到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单方解除应当事先通知工会,但公司压根没有工会,怎么通知?
更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表述也比较微妙。《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是,“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的,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原则上应当支持。
所以,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一种观点:既然企业没有建立工会,自然不存在通知本单位工会的问题。
2026年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条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当通知上一级工会。该规定属于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并不是这次《工作指引》凭空增加出来的要求。
所以,对北京企业而言,以后公司没有工会不但不能省掉程序,反而要多做一步:找到正确的上一级工会。
那么,怎么找到上一级工会呢?《工作指引》告诉你,上一级工会原则上就是企业实际经营地的乡镇、街道、园区、开发区总工会,不知道找谁的,可以打12351咨询,够贴心吧
二、最容易出问题的,是提前五个工作日
以前很多公司的标准操作是,HR当天把解除材料准备好,当天通知工会,当天或者第二天就向员工发出解除通知。甚至有些公司是在解除员工以后才想起来补一份工会通知。
北京现在要求提前五个工作日。注意,不是自然日,是工作日,你还是老老实实搬出日历天数吧,折手指头数不保险。
而且从制度设计看,这五个工作日并不是随便规定的。《工作指引》同时规定,工会认为解除存在问题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建议。北京市地方性法规本身也已经明确了提前五个工作日的要求。
因此,从企业最稳妥的操作角度,我不建议再采用今天通知工会、今天解除员工的做法。
正确流程应当倒过来:公司先完成事实调查和证据固定,形成拟解除意见,向本单位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发出《拟解除劳动合同的函》,保留送达及回执,等待五个工作日,工会提出意见的,公司进行研究并书面反馈,然后再向劳动者发出正式解除通知。
注意,是“拟解除”,而不是先解除再通知。
以后老板一句今天就让他走,HR当天发解除通知的操作,程序风险会明显上升。
三、问题来了:更高法明明允许事后补正,北京为什么又要求必须提前五天?
这两个规定表面上确实有点打架。
更高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虽然没有事先通知工会,但“起诉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劳动者再以此为由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而北京现在却明确要求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
到底听谁的?
我的理解是,两者并不冲突,因为解决的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北京规定解决的是企业依法应该怎么做。答案很明确:必须事先通知,而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事先通知本来就是法律的要求,劳动合同法低四十三条中的表述也是事先通知,这里只是具体化了事先通知的时间。
更高法司法解释解决的则是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忘记通知了,到了法院以后,是不是只要少了这个程序,就必须判2N?
更高法给企业留了一个后门,万一仲裁判违法了,赶紧在起诉前补正,还可以亡羊补牢。
但是要记得,可以补正千万别理解成可以不事先通知。
一个是行为规范,一个是争议发生后的责任补救规则。
四、千万不要把 “补正”当成标准操作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更高法第四十七条关于补正的规定,条文中写的是“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大家注意到了这个细节吧?
而北京新规定恰恰进一步要求: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必须通知上一级工会。
于是产生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北京一家没有工会的企业,解除时没有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上一级工会,发生争议后再去补通知,能不能直接适用更高法第四十七条的起诉前补正规则?
从法理上存在类推适用的空间,但从条文字面看,并没有明确答案,那么,发生争议时就会存在不确定性。
这也是我认为北京企业最不应该冒险的地方。
而且这次《工作指引》第八条已经明确要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解除争议时,审查企业有没有履行通知工会义务。换句话说,这个程序以后从过去解除案件中的附带审查事项,变成一个常规审查项目。
企业当然可以在发生争议后研究如何补正,但不能一开始就抱着反正以后还能补的心态操作。
五、 提 一个最简单的建议
以后单方解除员工,不要再把解除通知书作为第一份文件。
第一份文件应该是给工会的《拟解除劳动合同的函》。
公司有建立工会的,发给公司工会,没有工会的,查清楚对应的上一级工会,把员工基本情况、解除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规章制度依据写清楚,采用能够证明送达的方式通知,取得回执,预留五个工作日,工会提出意见的书面研究、书面回复,最后才向员工发出解除通知。
特别是高工资、高工龄员工,要是一不小心因为这个程序问题被判违法解除,赔偿金可能就是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没必要拿2N去赌一个事后还能不能补正。
补正是救济措施,不是解除流程。
这一点,恐怕才是这次《工作指引》对企业最重要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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