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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签13份劳动合同后,公司不再续签赔N还是2N?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2012年1月1日,许某入职重庆某公司。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993.03元。

  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双方连续签了13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书》于2024年8月31日到期。

  2024年7月23日,公司向许某发出《告知函》,告知劳动合同于2024年8月31日到期后将不续签,愿意支付13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

  2024年8月28日,许某向公司发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知》。

  2024年9月5日,公司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而解除合同。

  2024年9月9日,公司再次向许某发出《告知函》,告知拟向其支付经济补偿51909.39元。2024年10月24日,公司向许某转款50436.36元(扣缴个人所得税后金额),载明用途为经济补偿金。

  许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3818.78元等。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3818.78元。

  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不再续签并终止劳动合同?

  一审判决:劳动者符合法定条件并提出续订,用人单位期满不续签构成违法终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许某在公司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连续订立多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许某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系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

  双方均认可许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993.03元。许某工作时间12年6个月以上不满13年,折算经济补偿为13个月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向许某支付赔偿金为103818.78元(3993.03元/月×13个月×2倍)。

  前述51909.39元应纳入冲抵,公司还需支付赔偿金51909.39元(103818.78元-51909.39元)。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许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1909.39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续订须双方合意,公司已在先拒绝续签故终止合同合法。

  二审判决:符合法定条件且劳动者提出续订的,用人单位无单方终止权,强行终止构成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是否违法解除的问题。从查明事实可知,许某在公司已连续工作满10年,且与公司连续订立多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在许某已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系违法终止劳动关系,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01月21日

  案号:(2025)渝01民终11456号

  【实务要点】

  一、满足法定续订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强制缔约请求权,不以用人单位同意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过错性解除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范。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表达了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即负有法定的强制缔约义务。

  二、用人单位强行以期满不续签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终止并应承担二倍赔偿责任

  在劳动者已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续签已构成违法终止行为。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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