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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骑电动车下班被撞身亡,交警定次责,算工伤吗?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蒋某坤是云南某公司员工,工作期间,公司为蒋某坤缴纳了工伤保险。

  2019年12月22日下午,蒋某坤参加公司组织的员工聚餐并饮酒。19时34分聚餐完毕,蒋某坤骑电动自行车离开公司。

  途经交叉路口时,蒋某坤与秦某庆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蒋某坤当场死亡。

  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原因为:秦某庆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蒋某坤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因双方共同过错导致,秦某庆承担主要责任,蒋某坤承担次要责任。

  2020年11月4日,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1年4月16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蒋某坤在下班途中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其死亡情形是否属于工伤排除事由,能否认定为工伤?

  一审判决:醉酒驾驶与伤亡存在因果关系,不予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

  由此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醉酒与不予认定工伤之间的规定不完全一致。

  依据前者规定,即使符合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一旦存在醉酒情节,就不予认定工伤。而后者规定则强调醉酒与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效力高于《工伤保险条例》,二者规定不一致时应以法律规定为裁判依据。

  即强调醉酒与职工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醉酒系职工伤亡事故的引发原因,则成为认定工伤的阻却事由。

  具体到本案,蒋某坤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蒋某坤负次要责任,可以证实蒋某坤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与其伤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人社局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醉酒非主要原因且公司聚餐饮酒存在过错,应当认定工伤

  家属上诉称:导致与必然是孪生关系,应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蒋某坤仅承担次要责任,不应被排除。同时,酒是公司食堂聚餐提供,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人社局答辩称:蒋某坤醉酒驾驶属于引起事故的原因之一,负次要责任足以证实醉酒行为失控与伤亡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不得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

  二审判决:醉酒驾驶系事故发生原因之一,依法不予认定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但是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因处于上阶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所不同,即: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此规定并非将醉酒情形一律排除在工伤之外,而是更强调职工醉酒与工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从有利于劳动者角度考虑,一审法院适用该法条对本案进行了评判。

  本案中,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蒋某坤违反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事故因双方共同过错导致,认定蒋某坤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由此可见,蒋某坤醉驾虽然不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但依然属于原因之一,其是因醉驾而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人社局对蒋某坤的死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2年05月09日

  案号:(2022)云06行终66号

  【实务要点】

  1. 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中醉酒条款的冲突与因果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采取了事实行为排除模式,即只要存在醉酒即一律排除工伤;而社会保险法第37条采取了因果关系模式,强调因醉酒导致伤亡才不予认定。上位法效力优先于行政法规,因此判定是否属于工伤阻却事由,需审查醉酒与伤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 事故次要责任 是否抵消 “ 醉酒 导致 ”的后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将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列为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但第16条及社会保险法第37条属于例外排除条款。即便劳动者在事故中仅承担次要责任,但若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成因明确包含醉酒驾驶违法行为,则表明醉酒系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力之一。此时,醉酒排除规则优先于上下班途中的一般保护规则,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具有充分依据。

  3. 用人单位组织聚餐饮酒的安全保障边界与工伤认定区别

  职工参加公司组织的聚餐并饮酒,公司即便在安全注意、劝阻酒驾或护送方面存在管理疏漏,属于民事侵权领域的过错评价范畴,不能直接转化为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工伤认定系严格的法定行政确认行为,只要劳动者在客观上实施了醉酒驾驶且该行为诱发伤亡事故,即触发法定排除事由,用人单位的民事过错不影响工伤排除结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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