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两份劳动合同且时间重叠,算不算“连续订立二次合同”?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案情介绍】
高某入职北京某公司,在职期间曾与公司签订过两次书面劳动合同。
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 ,约定岗位为分会会长(市场业务)助理,月综合薪酬为11000元。
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约定岗位为综合管理中心副主任,月工资总额为10000元。
2022年12月31日,公司通知高某终止劳动合同。
高某主张,双方订立有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系对原合同的实质性变更,重新约定了期限、岗位及工资标准,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终止,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主张,双方虽签订两份劳动合同,但第二份劳动合同并未超过第一份合同的存续期间,属于对原劳动合同期限及内容的变更,合同到期后系合法终止,不应支付违法终止赔偿金。
高某就此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高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50000 元。 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续期间重叠且后一份合同期限早于前一份,是否属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期满终止是否构成违法终止。
一审判决:两份劳动合同时间重叠属于合同期限变更而非连续订立两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终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终止情况,高某虽与公司订立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 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并未超过第一份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应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终止期限的变更,不属于连续订立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情形,故公司不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应支付高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0元。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高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0元。
高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已构成连续签订两次合同,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解除,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二审判决:时间重叠且提前终止属于协商一致变更实质条款,不构成连续订立二次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高某与公司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的终止时间早于第一份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且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等均作出重新约定, 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在内的实质性条款,不属于连续订立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年6月26日
案号:(2025)京01民终5895号
【实务要点】
一、劳动合同变更与重新订立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在于通过限制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次数,防止用人单位长期不与劳动者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从时间逻辑来看,续订通常发生在原合同期满后或临近届满时,具有前后承接的时间延续性。若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重新签署书面协议,且新协议的有效期限完全被原合同期限所涵盖、终止时间甚至早于原合同届满日,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该行为属于对原劳动合同期限、岗位、薪酬等实质性条款的协商一致变更,而非确立了第二次独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签约管理建议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需要调整员工的岗位、薪资或合同期限,应当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的形式进行明确约定,载明变更的具体条款以及未变更条款继续有效,避免直接重新套用一份全新的劳动合同范本,以免在合同份数、合同性质上引发续订还是变更的争议。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原有合同尚未到期时,若用人单位要求重新签署包含较短期限的新合同,应审慎评估其对自身合同期限权益的影响,一旦签署,法律上通常推定双方已协商一致变更并缩短了原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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