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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指标

生育政策

★ 一、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 二、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 
(四)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书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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