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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普法系列(三) | 毕业生需了解的求职“法”则

时下正值应届生毕业季,大学生刚走出校园踏入社会,将作为职场新人面临人生第一堂劳动关系法律实践课,不仅要提升自身工作能力,还要尽快适用角色转换,了解知晓相关法律知识。那么,毕业生们将如何在求职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接下来,我们通过这份求职季“法律锦囊”了解求职就业方面的法律规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情形一

某公司在小王应聘期间提出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过了如果留任才签订劳动合同,该要求是否合法?


不合法,试用期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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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情形二

公司能否随意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公司工资能否克扣?


不能随意约定试用期,法律关于试用期有明确的规定。试用期间工资也有相应的规定,不能随意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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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更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更低工资标准。


情形三

公司约定在正式录用之后公司采用每月发放现金补贴的方式代替缴纳社保是否合法?


不合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与员工协议的方式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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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最后,希望每一位求职者都能收到属于自己的“令人心动的offer”,用好法律武器规避求职就业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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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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