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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投诉补缴5年前社保,人社局:超过2年追缴时效,不受理!法院二审!

来源: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裁判观点:

  1、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广东省劳动监察保障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受理。

  2、深圳市人社局经核实,认定王某甲投诉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已超过两年的法定追缴期限,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深圳市人民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5)粤03行终9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民

  上诉人王某甲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深圳市人社局)行政处理及被上诉人深圳市人民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8行初5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甲针对深圳市人社局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的深(龙岗)社监投告[2023]E22号《社保稽核(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告知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告知书)及深圳市人民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的深府行复〔2023〕37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不予受理告知书;2.撤销行政复议决定;3.责令深圳市人社局就王某甲与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深圳分公司)的社保补缴事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4.本案诉讼费用由深圳市人社局、深圳市人民承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王某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不予受理告知书;3.撤销行政复议决定;4.责令深圳市人社局就王某甲与某深圳分公司的社保补缴事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本案诉讼费用由深圳市人社局、深圳市承担。

  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深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及深圳市人民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对前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广东省劳动监察保障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以下投诉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三)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不予受理。”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受理。”

  本案中,王某甲 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投诉某深圳分公司等用人单位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予以追缴。 经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确认, 王某甲系投诉要求某深圳分公司为其补缴 2017 年 4 月至 2017 年 7 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该投诉事项转深圳市人社局办理。

  深圳市人社局经核实,认定王某甲投诉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已超过两年的法定追缴期限,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深圳市人民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支持。 王某甲主张社会保险费的追缴不受两年期限的限制,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王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寇秉辉

  审判员:伍建卿

  审判员:张庆臣

  二O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林 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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