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辽宁人才派遣网,在这里为您提供最一流的人力资源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HR资讯-行业动态

上海关于本市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民,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决策部署,确保社会保险基金长期可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35号)要求,经市同意,自2025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市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2025年1月1日起,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

  三、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沪人社规〔2024〕25 号(关于本市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shbx_17729/20250103/t0035_1429759.html


[返回上一页]
在线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