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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天津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推动高技能人才和能工巧匠培养,促进技工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根本目标,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激励人才,为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遵循

(一)尊重人才,遵循规律。按照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技工教育职业特点,引导技工院校教师努力提高能力素质,促进其职业发展。

(二)统一分类,分层评价。在统一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下,根据思政、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岗位类型及层次的不同特点,分类分层评价。

(三)注重品德,突出能力。坚持把师德放在首位,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突出职业素养、工匠精神、创新能力、业绩成果和实际贡献,激励技工院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

(四)以用为本,评用结合。围绕用好用活人才,拓展业绩成果形式和内容,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技工院校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

三、实施范围

我市技工院校(含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中从事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级别设置

(一)思政、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五、评价方式

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实施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取多种评价方式,全面科学评价教师的能力业绩水平,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

(一)自主聘任。初级职称(助理讲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采取用人单位聘任方式。用人单位按照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评价标准(见附件)的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后,自主聘任其初级职称。

(二)专家评审。中级职称(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职称(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采取评审方式。职称评审委员会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开展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得相应职称,由用人单位自主聘用。

(三)自主评审。鼓励具备条件的技工院校,特别是教学能力较强、教师规模较大的技工院校,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的相关规定,申请开展中级、高级职称自主评审。

六、评审机构

市人社局组建天津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合理确定组成人员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技工教育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

开展自主评审的技工院校,应当按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程序开展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报送市人社局。

七、评审程序

(一)自主申报。申报人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填报信息并提交至用人单位。

(二)审核推荐。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并进行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市人社局。

(三)专家评审。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四)公开公示。评审结束后,市人社局通过职称评审系统、官方网站等渠道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

(五)获取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生成电子职称证书。

开展自主评审的技工院校,应当参照上述程序开展评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八、相关政策

(一)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是技工院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要坚持评聘结合,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技工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岗位,教师竞聘上一级职称层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聘用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到相应教师岗位,并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非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可以参照公办技工院校评审办法,也可以采取评聘分开方式,由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

(二)促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三)强化业绩评价导向。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职业素养养成、工匠精神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方法,注重教学一线实践、参与职业技能大赛等经历。切实改变“四唯”倾向,可将职业技能竞赛成绩、参与教材开发、标准制定和教学研究情况、指导学生实习的成果、专利成果、教案等作为评价条件。

(四)向优秀人才倾斜。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海河工匠”以及通过评选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本人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获得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或指导参赛选手获奖的教师,可以按规定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等级的职称;在全国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三等奖以上名次,可以破格申报评审上一级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申报相应专业职称评审时,可以分别按照中专、大学专科、本科学历对待。

(五)在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岗位工作满1年的其他系列职称人员,可以转评同级别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符合上一级别资格条件的,可以申报上一级别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

九、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技工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技工院校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密切合作,扎实做好政策宣讲、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等工作,确保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妥实施。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周密部署、严格程序、稳慎实施、及时总结,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评价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技工院校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让广大技工院校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严格监管,确保公平。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落实职称评审工作各项监管制度,强化过程管理、违规处置。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完善诚信承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评审会议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31日。

附件:天津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8日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505/t20250509_6927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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