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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更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同意,从2025年7月1日起,本市调整更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更低工资标准从2690元调整到274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更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夏季高温津贴、中夜班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
  (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四)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小时更低工资标准从24元调整为25元。小时更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更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更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1日

附件: 沪人社规〔2025〕10 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更低工资标准的通知).pdf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gzfl_17732/20250714/t0035_1434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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