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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中院发布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法院网

  春回大地,植绿护绿正当时。恰逢“3·12”植树节和“3·21”世界森林日到来之际,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以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一批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法护林,引导全社会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共同筑牢南疆生态安全屏障。

  一、黄某君非法占用农用地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下半年间,黄某君为发展养殖业,在未获得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与上思县叫安镇某村屯部分村民达成口头协议,以租金每亩每年人民币200元的价格租赁上思县叫安镇某村屯约10多亩田地及山沟,后雇请挖掘机对上述林地进行平整、开挖、拦坝,修建库中库及库边山路,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损坏。经上思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现场进行调查勘验,黄某君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7.88亩,该林地属于公益林,保护等级为二级。

  裁判结果

  上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君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为发展养殖业开挖林地修建库中库造成林地破坏的刑事案件。水库的水源林地,是水资源的重要来源。被告人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水库周边的水源公益林林地挖山、平地、拦坝、修建库中库及库边山路,造成公益林林地变为水面面积,取土和修坝非法占用公益林林地,公益林大量被毁坏,改变了水库周围水源林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影响生态功能的有效发挥,也对水库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上思县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旨在严厉打击和震慑涉林犯罪活动,发挥司法对森林生态的有力保障功能,提升社会公众森林资源保护意识,有效保护水库水源林地。经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后,案涉林地得到有效修复,库中库及拦坝均已全部拆除。

  二、黎某芳失火罪刑事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被告人黎某芳雇请他人一起到东兴市东兴镇某村水库附近其承包的鱼塘内,使用打火机焚烧杂草,因火苗未充分浇灭,二人离开不久后引起周围森林火灾。经防城港市防城区木材公司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过火面积为388.5亩,属较大森林火灾。经估价,受灾林木共价值1092721元。案发后,黎某芳报案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其家属代为赔偿林木受损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谅解,此外还与各被害人达成补种林木协定,在过火区域补种林木。

  裁判结果

  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芳过失引起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

  农事用火需合规,野外用火无小事。森林火灾对森林林地的破坏是毁灭性、长期性、系统性的,守护生态安全既是法律义务也是共同责任。本案被告人在野外焚烧杂草,未审慎对燃烧后的火苗进行检查,在未充分浇灭的情况下离开而导致森林火灾发生,即将自己陷入犯罪的境地,亦导致森林生态损失。

  东兴市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筑牢森林生态保护屏障。本案也警示了大家谨慎野外用火,保护森林生态,不可存侥幸心理。

  三、韦某山盗伐林木刑事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至8月,韦某山单独或伙同黄某恩(已判决)在上思县多地盗伐国有七坡林场桉树,盗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合计为45.42立方米,销赃获利2.56万元。

  裁判结果

  上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韦某山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被告人韦某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为了个人经济目的而偷盗毁坏林木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为牟利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砍伐国有林场或他人的林木,侵害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及他人财产所有权,也对当地生态系统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森林资源是宝贵的生态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对该类偷盗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的同时,适时开展普法工作,让生态文明理念扎根群众心间,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生态保护司法屏障的担当作为。

  四、防城港市某局与广西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某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广西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超范围占用林地面积20.6448公项。其中,因超范围占用林地采挖、修路、建房、废弃土压占和建设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活动,导致原17.0235公项乔木林地、0.3351公项竹林地、1.3371公顷特殊灌木林地上的植被完全损毁,原1.9491公顷其他林地(包含采伐迹地、其他林地和宜林)的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森林原有的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固碳释氧等生态服务功能受到严重损毁。

  经鉴定,广西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该项目超范围占用林地导致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的总价值为377.5336万元,其中修复森林生态环境费用(基本恢复费用)198.4440万元,期间损失179.089万元。经防城港市人民指定,防城港市某局与广西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就超范围占用林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防城港市某局、广西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经公告后没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异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应当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遂裁定申请人达成的《某高速公路项目超范围占用林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合法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公路建设项目超范围占用林地的案件。涉案山林是当地重要的山林区域,因公路项目建设受损面积过大,需要及时并重点修复。案涉林地被破坏后,主管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与破坏行为人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市中院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及“损害担责”原则,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诉前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最终促使破坏行为人快速自行修复20.6448公项受损林地并通过验收,彰显出人民法院在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积极与多方协同联动,用心用力用情守护好生态环境。

  五、防城区某养殖农庄房屋及设施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防城区某养殖农庄于2016年7月注册,之后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和工商登记后建设房屋及配套设施从事鱼类养殖及农家乐旅游经营行为。因该某养殖农庄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在广西防城金花茶自然保护区内,2016年至2021年期间,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那梭镇、金花茶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曾多次向该农庄作出决定或通知,要求该农庄对其在保护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停止建设、进行整改或自行拆除。但该农庄却并未停止建设,也未自行拆除,反而在几年间由小逐渐变大,且一直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等合法建设手续。

  防城港市人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于2017年分别作出整改工作方案,将该农庄作为违规旅游建设项目列入拆除设施的清理范围之内。该问题也被原环境保护部动态遥感监测发现后,被列入“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问题清单,环境保护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求进一步加强违法违规活动清理整治工作。

  2021年4月,防城区自然资源局、防城区城建局、防城区农业农村局、防城生态环境局、防城区林业局、金花茶保护区管理中心,联合发布案涉《通告》,通知金花茶保护区范围内相关业主及群众,凡在保护区范围内有违建行为的村民(业主),立即拆除,清离现场,否则将依法组织。2021年4月,那梭镇组织人员对该农庄的案涉建(构)筑物及设施实施。该农庄不服该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养殖农庄未经报建批准,在金花茶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建设,已被环境保护部动态遥感监测卫星发现,并列入专项整治。多部门多次要求整改。金花茶管理中心、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也多次向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决定,已确认案涉建(构)筑物在建设时违反多部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且案涉建(构)筑物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法通过补办手续解决其占用自然保护区的问题。故案涉建(构)筑物及设施不具有合法性,不属于获得赔偿的“合法权益”范围,判决驳回某养殖农庄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自然保护区内无论核心区、缓冲区还是实验区,都属于重点功能区域、生态环境脆弱区域,是各种生态系统及生物物种的天然贮存库,对保护当地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某养殖农庄未办理任何建设用地、规划等审批许可手续,建设房屋及配套设施从事鱼类养殖及农家乐旅游经营的行为,破坏了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严重违反关于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防城区人民法院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法行为,警示了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体现出人民法院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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